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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本想修訂《逃犯條例》,為台灣殺人案的受害者洗寃,亦望填補法律真空或紕漏,及打擊及遏止跨境逃窜犯罪,原意是彰顯公義。
然而反對派在社會上散播大量誤導及錯誤甚或恐慌訊息,引起市民不安焦慮甚至惶恐,
導致社會對修例出現不少分歧,支持與反對的意見各走極端。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最終宣布暫緩修訂《逃犯條例》,並就政府推行修例工作的不足,
令香港社會出現矛盾和紛爭向市民致歉。
民建聯一直跟進及協助上述案件的受害人家屬,明白他們在這一年來所受的痛苦,為對受害人及其家屬表達應有的尊重及體恤,讓他們釋懷,令司法公義得到彰顯,而支持盡快制訂移交逃犯的安排。
政府必須立即堵塞現有法律漏洞,令香港不會因未有與某些地區簽訂協議,成為逃犯天堂。
修訂建議讓我們信納已符合本港現有的司法程序及標準,而嫌疑犯的基本人權有足夠保障,包括經法院批准後,才能移交逃犯予相關地區。
我們強烈譴責美國發表罔顧事實、偏頗及誤導性言論,歪曲香港修訂《逃犯條例》的合法性及正當性,製造包庇逃犯的效果,亦粗暴干涉香港內部事務。
民建聯支持警隊依法執法,反對任何仇警及辱警言行,並強烈譴責網上討論區及社交媒體湧現對警員及其家人的「起底」和侵犯私隱行為,要求私人專員嚴肅跟進。
不符合「雙重犯罪」不移交,即犯罪行為必須在兩個地方同屬刑事罪行
政治罪行不移交
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見而被檢控不移交
缺席情況下被定罪不移交
一罪不能兩審,即禁止控方在某人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情況下,以同一罪行再作檢控
不能增加移交命令應該的控罪,否則不移交
不能移交至第三方,即已被移交者不會被移交往第三方司法管轄區
死刑不移交
行政機關如認為不符合法例內的保障或規定,有權即時拒絕移交
司法機關如認為個案違反任何一項人權保障,或證據不足,會立即釋放疑犯,絕不允許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