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08
近年世界各地設立起愈來愈多社會企業。社會企業是以商業模式運作,最終實現某種社會目標的企業。香港由於近年經濟結構轉型,大批就業條件較弱的勞工成為失業人士。不少非政府團體開展各類社會企業,為這群勞工創造就業機會。香港政府近年亦著力鼓勵社會企業的發展, 發表的《施政報告》和《預算案演辭》內,均有講述發展社會企業的政府政策及財政支援,先後推出多項計劃。行政長官曾蔭權更於其參選政綱中表示,計劃推動社會企業,透過創造就業來紓緩貧窮問題,未來會召開「社會企業高峰會」,制訂支持社會企業的行動綱領等。
民建聯研究部最近完成一份名為「社區為本、助貧自助-香港發展社會企業的建議」的報告,該報告嘗試搜集分析本地及外地發展社會企業的政策經驗,主要是集中於政府的政策措施,從而向香港政府提出建議,令香港社會企業得以進一步發展,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扶助弱勢社群及促進香港社區服務的發展。
一、發展社會企業的意義
促進社會企業的發展,除了可促進就業,特別是協助低競爭力的、受邊緣化的勞工走上自強自助、建立工人的工作能力及自信心、減低低下階層的不滿,促進社會和諧外,社會企業還可發揮以下的功能:填補社會服務未能提供的範疇,為社會提供大量基本服務,從醫療、教育到社會服務及社區發展。這些企業與政府提供的服務的分別,在於發現創新、提供高質素的服務予最需要的人。社會企業可透過提供更多樣化的活動或載體,帶給社區更豐富的文化、生活及活力。除了提供服務外,社會企業亦發揮了倡導功能,包括發現被忽視的問題並喚起公眾的關注。社會企業透過促進社區共融及社區建設,在社群建設上起重要作用,有助建立「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如信任及互饋的紐帶。根據世界銀行的定義,「社會資本」是指塑造社會互動質與量的制度、關係與風尚。最後,社會服務亦能在慈善捐獻外,另闢資金來源,得以持續發展。
二、香港發展社會企業的挑戰
如其他普通私營部門的企業般,香港及全球的社會企業同樣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及風險。但 經營社會企業比私營企業顯得更困難,首先,對社會企業來說,最大的制約因素,莫過於在籌措資金及招攬高質素的營運人才方面。社會企業的社會目標可能有助於吸引捐款,以解決部份資金問題,但針對扶助失業人士的社會企業,相對於殘疾人士來說,將較難獲取社會的同情,吸引捐款亦顯得較為困難,而社會企業在社會上仍未建立起強大的品牌與鮮明的形象,亦有礙其吸引捐款及管理人才。其次,經營社會企業面對的挑戰更多,包括:如何平衡取得盈利與實現社會利益的多重目標?如何成功招攬既具備社會使命又擁有營商知識經驗的管理人才?在決策時如何應付比私營機構更多的持份者?及如何在缺乏有效率的決策與行政組織、企業文化等架構下有效運作?
香港發展社會企業的障礙,最主要仍是資金緊絀、管理人才缺乏,及政府 政策支援不足 ,而社會大眾對社會企業的認識與支持不夠,社會企業與私營企業的溝通協作不足等,亦造成社會企業在籌措資金、吸引人才、開展業務及持續發展的困難。
三、香港發展社會企業的建議
為促進多方合作,加快香港社會企業的發展,民建聯提出以下十一點建議:
政府設立專責部門,制訂社會企業發展策略
設立政府專責部門,負責制訂社會企業發展策略,檢討有關監管法規架構,進行社會企業資料統計及搜集,作出深入調查研究,統籌協調社會企業各項支援,包括提供稅務與採購優惠、提供與資助一站式顧問服務與管理培訓課程等。
香港目前仍缺乏社會企業的全面發展策略,政府應參考英國,制訂發展社會企業的策略,特別是長期發展策略,以便訂定相應措施,令香港的社會企業亦能相應制訂較長遠的規劃及業務發展策略,令香港的社區服務能有更長遠的發展藍圖。
協助融資及提供更多資助
建議增撥更多資源,資助社會企業的發展,特別是在社會企業始創時期,是資金最為緊絀的時期,須作出相應的支援。此外,鑑於目前的資助多屬短期性質,最多為期2年,社會企業不僅難以作出較長期的發展規劃,甚至連日常的業務開展亦會綁手綁腳,如不敢接入較長期的訂單,局限了其發展,政府應檢討短期資助的政策,協助社會企業取得較長期的融資,以便作出更長遠的規劃及發展。
加強網絡建設與提供資金配對,讓私營機構、社會企業家能增進溝通及聯繫,鼓勵及促成更多公私營合作。
支持志願機構與私營機構設立社會企業創投基金。目前在北美洲及歐洲已設立約100個社會企業創投基金,創投基金的參與者不僅提供資金的支援,還提供財務及營運上的專業意見。政府可透過配對資助,或提供部份資金,鼓勵有關基金的設立,向社會企業進行投資及貸款。
向社會企業提供銀行貸款保證或低息貸款,協助社會企業的發展。評核社會企業的效益,如屬對社會有較大貢獻及高效益者(如協助失業人士重投就業市場獲得較高成功率,為社區提供急需及高質素的服務等),可給予更多的支援。
探討成立業內互助基金的可能性。要求受資助的、己有盈利的社會企業,於開業3年後,將部份盈利投放於一個基金內,該基金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將用作資助新成立的社會企業。
提供補助,鼓勵企業吸納弱勢勞工與失業人士
建議向聘用長期失業人士、單親人士、殘疾人士等弱勢社群的社會企業提供資助。若該社會企業聘用逾30%的長期失業人士(最少失業12個月)等弱勢社群,便可獲得薪酬資助及其他資助。
優待社會企業參與公共採購
向社會企業提供公共採購的優待。在部份公共採購項目投標時,降低社會企業參與投標的門檻,如資本及經驗要求等,在審批標書時對社會企業及聘用失業人士的社會企業加分,或實行有限制招標,袛容許社會企業參與等。此外,可仿傚不少外地政府的做法,預留一定比重如 20% 的貨品與服務的公共採購予社會企業,以培育更多社會企業。
提供稅務優惠,鼓勵企業與個人向社會企業提供資金
根據《稅務條例》第16D及26C條) ,應課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或利得稅的個人或業務捐款人的捐款,可從應課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或利得稅扣除,總額最高可達應評稅入息或利潤 ( 視屬何種情況而定 ) 的25%,但捐款總額不得少於100元。為了鼓勵企業及個人向社會企業提供資金,可考慮提升扣除的總額,由25%增加至30%。
成立社會企業培育與營運中心,資助管理培訓顧問費
提供一站式顧問服務,如設立社會企業培育中心(incubator),提供從創辦至營運所需的顧問服務,如就草擬商業計劃書(business plan)、資金籌募、法律、產品與服務開發、市場推廣、投標、建立營商網絡、員工培訓、財務管理及表現評估等,提供一站式服務。支援和參與的形式,可包括提供諮詢和友導服務,及協助提供培訓等。政府應進一步推動私營機構提供支援,與大學及有關機構部門聯合開辦課程及提供相關顧問服務。政府可資助部份學費及顧問費,以提升社會企業經營與管理的技術, 增強營辦者的競爭力 , 協助社會企業持續發展。
此外,如能提供較廉宜租金的場地,相信可減輕社會企業特別是其創業時期的負擔。可仿傚推動香港文化藝術的做法,將空置的工廠大廈,作為社會企業長期及集中的營運中心,一來可提供較廉宜的租金,二來可讓社會企業有更鮮明的形象,收宣傳推廣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