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的銷售及品質守則」諮詢文件的回應

2013.01.11


近年,奶粉商以具爭議性的宣傳手法推廣配方奶粉,如聘請名人代言產品、以專家發言用家引證宣傳、標榜奶粉中的營養素含量及功能聲稱等,令消費者誤以為奶粉中所含的營養素遠高於母乳。此外,奶粉商透過向醫療機構贈送免費奶粉或禮物等方式作宣傳,讓嬰兒一出生後便被餵哺配方奶粉,這不利於母乳餵哺的推廣。


就衞生署推出的「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的銷售及品質守則」諮詢文件 (下稱「香港守則」),民建聯綜合回應如下:


1. 民建聯認同母乳餵哺對嬰兒成長、發育和健康的益處。我們贊成政府應適當規管36個月以下嬰幼兒的奶粉、食品及產品,以確保嬰幼兒獲得良好品質及安全的產品。

2. 我們認為「香港守則」應首先界定「資訊發放」與「宣傳推廣」的區別,並清晰釐訂當中的界線,以避免出現爭議。政府應容許屬事實性或屬正確教育性的陳述歸類為「資訊發放」。另外,政府應適當地規管屬誘使消費者使用產品的「宣傳推廣」。

3. 就「香港守則」提出一刀切禁止配方奶粉向公眾宣傳推廣,我們擔心這可能妨礙家長獲取資訊的權利。

4. 近年,消費者普遍不滿奶粉商以誤導或誇張的宣傳手法標榜奶粉的營養素和健康聲稱。鑑於嬰兒配方奶粉是嬰兒出生後賴以維生的營養來源,對嬰兒的發育至為重要。我們認為政府可研究以嬰兒歲數為標準對配方奶粉的推廣進行分級規管。

5. 我們建議政府應 研究,除卻少數有關乳糖、添加的配料或敏感症的數項特殊聲稱外,禁止0至6個月的配方奶粉進行任何形式推廣或作出營養素和健康聲稱;而對於6個月至12個 月及12個月至36個月的配方奶粉則容許在乎合一定條件並在受規範下進行推廣,例如要求奶粉商提供科學或研究證明確認相關聲稱真確性,並在局方的批准後, 才容許在廣告或包裝上刊登營養素和健康聲稱。

6. 我們整體上贊成「香港守則」內限制產品在醫護機構或向醫護人員進行推廣的建議。我們認為透過醫護機構及相關從業員向家長推廣配方奶粉屬不恰當的銷售行為,局方應予以禁止。

7. 國際上一般將銷售推廣及食品標籤分開處理,「香港守則」亦應如其他國家一般,分開處理限制配方奶粉銷售推廣和食品標籤事宜,以避免出現監管上的混亂。

8. 現時建議的「香港守則」只屬自願性,政府可先推行「香港守則」並設立檢討期限。在檢討期限到期後,假若發覺「香港守則」成效不彰,政府便應研究透過立法規管配方奶粉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以確保政策的有效落實。

9. 長遠而言,政府應制定支持母乳餵哺的政策,增撥資源推廣母乳餵哺對嬰兒成長、發育和健康的益處,並致力營造母乳餵哺的友善環境。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