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5
兩星期前,寫了一篇關於追租之文。
緣何突然之間對此話題感興趣?乃是因為近年已漸漸關注老人之退休生活,以及如何在沒有退休金的情況下,憑何為生也。MPF開展得太遲,至今才十年左右罷。剛過六十五之齡可以取回供款者,面對此有限款項,籌謀如何食到死為止,當感淒涼也!
內地之同齡人士,見面總問退休了嗎?然後又問退休金是多少?香港人相比於他們的每月足可維持到生計的退休收入,越來越感到難於啟齒也。胡耀邦說「社會主義的優越性說也說不完」。想來也有一定的道理。
倘若老人以收取租金為兩餐之寄,遇上住客欠租,而且蠻不講理,確會令一向守規矩的老人們感到束手無策的。
找律師寫封律師信,即使平時與之有多老友,所費也要三千過外。如不願有此花費者,便須另覓途徑了。
香港法例有《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俗稱「小錢債法庭」,可以較低之成本解決此困難。審裁處最大的特點是訴訟各方不可以由律師代表出庭。即是說,費用可以減到最低也。
據網上資料,此審裁處於1976年成立,名為Chapter 338。
條例規定,此審裁處只可處理不超過五萬元之債項。若追索之債項超出此數目,申索人一是把超出之數放棄,只追五萬元;或另覓他途,如循民事途徑追索全數。
審裁處主要處理以下幾類申索,如「債務、服務費、財產損毀、己售貨物及消費者提出的申索」。
今日的租金,天天創新高。就算是一間「唉哋」豪宅租金也要三萬多元。如依審裁處之權力範圍,則只可處理一個月之欠租而已。追及兩個月已無能為力了。那麼,此審裁處又能為百姓解決什麼實際困難呢?
審裁處成立之1976年,筆者剛好應聘到新界元朗的錦繡花園發展商公司上班。那時一個850型單位的公開售價為港幣$100,000元。現時即2015年,售價約為$8,800,000,即約萬元一呎。升幅88倍。
1976年定下的受限金額五萬元可抵半間錦繡花園單位。若與現時市價相比,則只及現價的0.5%。由1976年至現在2015年,足足四十年而所涉金額竟然不變,這是什麼道理?怎麼從來不見有識之士挑戰之?大概希望大家咬咬牙,忍多十年,就可創造出頭一個「五十年不變」的例證了?上面提到的幾類申索,即「債務、服務費、財產損毀、己售貨物及消費者提出的申索」,那一樣是可以四十年不變的?這「小錢債法庭」,到底是為誰服務的呢?
顧名思義,「小錢債法庭」理應是為中小企或相類的人士服務的。他們到了別無其他選擇,只能訴諸法庭的時候,青天大老爺只能給他們一個有等於無的comfort,這是設立此法庭的原意麼?
上網看看政府統計署的數字可有供參考之處。只集中看一個數字吧,就是「按人口平均計算的本地生產總值」,即 GDP,1976年是港幣47,226;2014年是港幣311,479。足足漲了6.6倍!
靠近九七之年,曾有一次到「小錢債法庭」的經驗。當時有一位審計客戶欠款約二萬元,多次追索也無功,遂轉向「小錢債法庭」,看可有奇逢。客戶算是老實,一早便到。審裁官叫起兩造人姓名時,問可會另外想辦法協調。客戶連忙說可以,於是便到另一房間商討。此君此時才拿出一封某銀行發給他的破產令。即是說他已被銀行告入了要破產。換言之即使有錢還,也得先還銀行債,有餘才可還筆者。
他早不說晚不說,到此田地才道出真相,真給他氣得鼻中也會噴火!
也好,總算知道了「小錢債法庭」的具體操作情況。後來也給其他客戶作介紹。他們也從中申索過小額債款。
要為百姓們提供適切到位之服務,「小錢債法庭」似應把申索額大幅調整,起碼提升一倍到十萬元,否則真是得個「搞」字!也只會助長賴猫者欺負老實人。
不妨又看看加拿大的有關資料:除緬尼吐巴省是加元一萬元﹝約港幣$58,700元﹞,及亞爾伯特省是加元五萬元外﹝約港幣$293,700元﹞外,其餘各省皆是加元一萬五至二萬五,即港幣$88,000至$146,000之間。
官員又會出來解釋如何如何、這般這般的。「不需放屁,試看天地翻覆」!香港是落後於人太遠了。承認落後,然後從速前進把它改正過來也不遲。也可考慮搞一個什麼「可加可減」的機制,總之要不離現實,接通地氣,勿再雲端做人就是。
刊於信報
新聞查詢:香港執業會計師 馮培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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