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5
反避稅管理辦法
以下資訊轉載自國家稅務總局《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2014年12月12日發佈。
「反避稅」是針對企業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安排。其中有兩個要素:一是「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二是「獲取稅收利益」。稅收利益包括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如果企業符合條件享受稅收優惠的,不屬於一般反避稅的範疇。
《辦法》也明確了避稅安排的主要特徵:一是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一是以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
負責人表示,有關措施并非一開始就啟用,而是窮盡所有其他的反避稅措施後,仍不得逞時用的最後手段。
措施制定了一套嚴謹的工作程式,貫穿、立案調查和結案三個階段。階段中不同層級稅務機關擔任的職能和許可權,都作了詳細規定,保證措施能夠公平和公正地執行。
合作備忘錄
國稅總局、公安部等21個部門於去年底在北京簽署了《合作備忘錄》,擬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重大稅收違法」定義是:
•偷稅500萬以上
•騙取出口退稅款500萬以上
•虛開增值稅發票1000萬以上
•虛開普通發票5000萬以上
懲戒措施包括:
•限制當事人出境By
•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金融機構授信參考
•禁止部份高消費行為
•限制證券與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如IPO)
•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限制債券發行等18項
以下資訊轉載自《稅務稽查那些事兒》,作者潘洪新,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
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先由納稅人自行計算申報繳納稅款,再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賬表進行檢查,•計算并確定其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不能完整、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採用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收入或應納稅額。
•經過檢查後,納稅人會計制度健全,賬簿記載及核算資料完整,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應按查賬征收處理,并補回稅款。
•對採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於檢查中發現其實際稅額大於稅務機關核定數額的差額部分,應調整額數,不進行處罰。
贈送禮品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應納稅,稅款由贈送的企業代扣代繳。
•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此人需按「其他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贈送對象是法人而非自然人,不涉個人所得稅。
•如企業不能代扣個人所得稅而要由贈出單位負擔,計算時應有所調整。
退休員工如何納稅
•已退休員工向企業領取生活補貼、住房補貼、過節費、旅遊費、書報費等補貼,列應付職工薪酬,亦即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退休員工已不在職,有關收入并不包含他們的勞動貢獻,故不應作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有些地區會有不同對待。財政部財企[2009]242號規定,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用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屬於企業職工福利費。即可作稅前列支。
•各項員工補貼中,有一項名為「誤餐費」者應注意。員工原可到飯堂免費用膳,但因公在外趕不及。自行解決後向企業索回。這筆費用應計入員工應納稅所得。就此餐費而言,企業支付了兩次,稅局給了兩次列支。員工卻只受益一次。納稅確是無辜辜,但也比「有功者,留飯不留餸」有點尊嚴!
留存收益
•《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留存收益轉增股本應當視同股息、紅利所得,對自然人股東計征個人所得稅。
留存收益轉資本公積
•留存收益轉資本公積,是否需要對自然人股東計征個人所得稅?目前有三種處理意見:
•一是不征。暫時沒有直接的法規對留存收益轉資本公積此事征個人所得稅之規定。二是轉增後,自然人股東名下持有之股份數量并未增加,即無「所得」。
•或是暫時不征。未來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時,才征個人所得稅。
刊於 信報
香港執業會計師 馮培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