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2
首先請讓筆者略解本文題:
「維權」即維護權益,這不難解。「圍拳」則是為爭權益,便要把對方圍住并飽以老拳也!
稅務上訴委員會前曾裁決了一涉及物業稅之案子,是上綱上線和維權圍拳的極佳說明也。
稅局向某納稅人徵收物業稅。此君不滿并提出反對。最後訴至上訴委員會。
香港稅例規定,物業稅是按差餉評估值或實際租值,減除20%作為認可的維修費用後,按餘額的15%計徵。
此君提出的上訴理由是:
「反對稅務局評估題述物業2010/11年度物業稅。評稅主任計算稅項時,不按照本人附上實際支出之屋苑大型維修費及立案法團法律訴訟費合共$38,288元,評稅主任祇用以前方便評稅主任工作的一條5(1A)(bii)過時而不合理用20%當為維修費便算。反對理由是若以20%計算,誤差與實際支出比較,錯誤達364.50%,故在上述年度,本人計算應繳物業稅值為$939.75。但評稅主任私自刪除本人實際支出後,發出稅單要繳交$7,523 - 多出應付金額$6,583.25(付多700.50%(7倍))」。
此君又玩弄政治術語,把屋苑的維修工程扯到支持特區政府施政上面去。認為不讓他全額扣除此大筆開支等同反對特區政府的政策,有違特首在《施政報告》中推動此事之意願。稅務局長不讓扣除是不負責任的。甚至聲言日後若業主因不獲合理對待而拒絕維修,樓宇失修導至有人命損失,死者家屬會控告稅務局長“意圖謀殺”。
於聆訊中,此人認為稅例的20%法定可扣除額只適用於一般的業主,而對於他所屬的大廈曾進行過大型維修的業主,則屬於不公平。對於他那類業主,如能夠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實際維修費用者,應獲全數扣除。
委員會不接納其上訴理由。
至於他說20%的法定扣除額違反特首之《施政報告》及與政府其他部門鼓勵業主對大廈進行維修之號召有衝突云云,委員會認為無論此等說法正確與否,也並不賦予稅務局自行修改法例的權利。稅務局及委員會均不是立法機構,只能依現行稅例處事。
委員會并認為此上訴實屬浪費委員會及稅務局資源。命令上訴人繳付2,000元作為委員會的訟費。
由此可見,稅例的演繹是straightforward的。黑是黑白是白。妄加色彩,把此事扯到類似「忠不忠看行動」上去,也無補於事。
另一案例是春節過後,某郵輪之乘客因旅程不符而回港後拒不離船之事。
年前發生過內地旅客因不滿意旅行社之安排,佔據旅遊車迫索賠償事。擾攘一番後最終得到賠償。部份旅客因此獲「旅霸」榮銜,宛似住人屋而不交租之租霸也。
拒不離船者固然可以聲大大說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故非扣住對方之咽喉不放不可。但是為了脅迫公司就範而導致下一批客上不了船,即影響了其人的遊覽權益,這又如何說得過去?復在傳媒面前盡出公司的洋相,已盡收「圍拳」之效。可是,如果上不了或遲上船者認為他們的行為損害了其旅遊權益,又向之提出索償,此事最終如何可收科?
事件發生後,傳媒及公眾的反應似乎并不完全偏向此批旅客。多認為在香港此文明之地,人人皆會服膺合約及法治精神,也慣於以此為處世之準則,都有「有事慢慢講」之襟懷,不贊成事事均非從「搶佔上風」方向去想不可。
香港人碰上維權之事時,素來有比較文明的處理方法。例如街頭撞了車,雙方車主會在報警及測看了損壞情況後,便互相交換聯絡方式,以謀車修好後向對方付費。也有即場把賠償費議好算數的。雙方「初而口角繼而動武」的事只在小說中存在。報上己久未見有此報導了。
近年在內地一些城市如上海及長沙,筆者都親眼見過類似的場面。有些人說話語氣較硬,也有指手劃腳的。旁觀者以為會有一場開打,豈料談不了十句話便交換電話號碼并握手道別。問之何以故?答曰:「修修車,一千幾百耳!動甚麼氣?打架?誰跟誰打」?
正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船公司經此一役,將會印備多份文件供未來的旅客簽署。若有意外,願接受公司之另類安排;遇有突發,甘心放棄追討權利;若要索賠,以某金額為限…。不接受?拉倒算了!
春節假期,一家人遊台灣。去到台北九份。上山前,導遊告知此時山上人瘋擠。有人怕擠,想放棄。導遊說因是團體,如不去,需全體簽字承認。若有一人要去,他也要陪着。已簽字者也只能在山下等候,不能早散。山上街道狹窄,行在其中與年霄花市無異。山道陡復狹,道路阻且長!高處望下來,不畏高者也要投降!一位站位的女士全程閉着目,嘴唇微動唸唸有詞!
維權是文明的體現。但不能只許自己維權,卻要人圍拳。
刊於信報
香港執業會計師 馮培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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