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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請政府檢討強積金制度的保留賬戶及入息定義

2004.02.11


鑑於過去三年強積金有關保留賬戶部份的實施情況有欠理想,加上有僱主為減少供款額,把員工工資的一大部份以房屋津貼名義分開申報,民建聯期望政府能盡快檢討保留賬戶制度以及修訂強積金條例中的入息定義。民建聯陳鑑林議員今日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會面,並就此呈交了有關建議的信件。


民建聯建議政府取消現行以僱主決定選擇哪一家服務提供者,以及以公司為單位的運作機制,改為以計劃成員,即個人為單位的制度。此舉有以下好處:


‧ 讓僱員自己揀選強積金計劃受託人,可增加僱員在其強積金計劃上的個人自主權,亦可完全取消保留賬戶的額外機制;

‧ 僱員轉職時,由於強積金戶口是以個人為單位,其戶口的供款會隨著他的轉工而自動轉移,無論他轉職多少次,戶口內的累算權益均會跟隨著他。他轉職時需要做的,只是通知計劃受託人有關轉職的新資料,而毋須考慮舊有戶口的安排;

‧ 由於沒有保留帳戶的問題,因此,亦可避免因轉移戶口而需繳付買賣基金單位的買賣收費,以及可能招致的基金買賣損失,或者因擁有保留賬戶而須雙重支付各種收費,避免保留戶口可能逐步「縮水」,並最後被「陰乾」的命運。

有關建議的詳細資料及理據,請參閱下面呈交政府的信件內容:


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馬時亨先生:


強積金制度的保留賬戶及入息定義宜檢討


鑑於過去三年強積金有關保留賬戶部份的實施情況有欠理想,加上有僱主為減少供款額,把員工工資的一大部份以房屋津貼名義分開申報,民建聯期望政府能盡快檢討保留賬戶制度以及修訂強積金條例中的入息定義。


根據最新的資料顯示,在強積金計劃涵蓋的200萬名僱員及自僱人士中,保留賬戶約有110萬個,即平均計算,全港超過一半有供強積金的人士均擁有1個保留賬戶。同時,截至2003年12月底止,只有14萬5千個保留賬戶結束,若再撇除其中因退休原因,提取賬戶的累算權益而結束保留賬戶的部份,供款人把賬戶合併或把保留賬戶轉移至新僱主賬戶的做法,在強積金制度實施三年以來,依然不太常見。


由於強積金保留帳戶是僱員轉職後沒有把原有戶口的累算權益轉移至新戶口中而遺留下來的「產物」,民建聯相信,這批戶口有相當大部份是「全無人理」的「孤兒戶口」。


盡管保留賬戶制度在當初設立時的原意是良好的,僱員在終止受僱或轉職時,可以因此有多一個方法處理他們的原先職位的累算權益(註) ,增加他們在投資上的彈性,但強積金制度實施三年以來,縱觀實施情況,市民似乎未能掌握到保留賬戶設立的意義和好處,亦沒有好好加以利用。


究其原因很大部份是由於市民不諳強積金制度中僱員的基本權益,只有遇上僱主拖欠供款時,才去主動認識自己身為計劃成員的權利。


民建聯認為,保留賬戶制度絕非是理想的設計,它的作用主要是為僱員在轉工時,若他們忘記處理自己的強積金累算權益,這些權益便可自動存入保留賬戶內繼續管理。這種在基本戶口以外,額外增設另一類「不活躍」戶口的機制,不僅增加僱員對自己強積金戶口的額外責任,也令強積金服務提供者的行政成本明顯增加,因而轉嫁於僱員身上。


事實上,本港部份就業人口的轉職密度是十分高的。以政府統計處2002年7月至9月的調查數字顯示,約有11.3%的就業人口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曾轉換工作,平均轉工次數為2.3次。這便可以想像這批人擁有的保留賬戶數目可能多至一隻手也數不完。


民建聯建議,特區政府應考慮修訂強積金現行以僱主決定揀選哪一家服務提供者,以及以公司為單位的運作機制,改而以計劃成員,即個人為單位的制度。民建聯認為,此舉將有以下好處:


‧ 可讓僱員自己揀選強積金計劃受託人,以增加每位僱員在其強積金計劃上的個人自主權,亦可完全取消保留賬戶的額外機制;

‧ 僱員轉職時,由於強積金戶口是以個人為單位,其戶口的供款會隨著他轉工而自動轉移,無論他轉職多少次,戶口內的累算權益均會跟隨著他。他轉職時需要做的,只是通知計劃受託人有關轉職的新資料,而毋須考慮舊有戶口的安排;

‧ 由於沒有保留戶口的問題,因此,亦省回因轉移戶口而需繳付買賣基金單位的買賣收費,以及避免可能招致的買賣損失,或因擁有保留賬戶而須雙重支付各種收費。這可避免保留賬戶有可能逐步「縮水」,並最後被「陰乾」的命運。

另外,民建聯亦促請政府修改強積金條例內的入息定義。現時強積金對僱員的入息定義,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約滿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不包括房屋津貼或其他房屋利益。有僱主便利用這條例的灰色地帶,把其員工月薪的一大部份列為房屋津貼,以減少供款金額,逃避責任。


民主建港聯盟陳鑑林議員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一日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