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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請政府關注消費者權益

2010.01.06


近年涉及電訊或收費電視服務、美容健身套票、旅遊會籍等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個案屢見不鮮,而消費者投訴數字也一直處於高水平,反映香港消費者權益保障工作仍然有待加強。李慧琼議員於今天的立法會會議提出議案,促請政府盡快實施多項短、中期措施,建立全面的保障消費者制度。民建聯成員同時在中環立法會門外請願,表達訴求,要求全體立法會支持有關議案。請願信函內容如下:


致立法會議員:


促請政府關注消費者權益


近年涉及電訊或收費電視服務、美容健身套票、旅遊會籍等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個案屢見不鮮,而消費者投訴數字也一直處於高水平,反映香港消費者權益保障工作仍然有待加強。民建聯促請政府盡快實施多項短、中期措施,建立全面的保障消費者制度。


具體建議如下:


(一) 規定有關會籍、套票及其他預繳式服務合約,須訂立合約冷靜期,讓消費者簽約購買有關貨品或服務後,在指定時間內可無須支付任何費用而解約;

(二) 規定透過街頭或電話兜售方式以口頭訂立的服務性合約,經營商均須在指定時間內發出書面條款,並需消費者簽署確認才可生效;

(三) 有效監管由電訊服務營辦商提供以及由第三方經電訊服務營辦商提供的服務,如流動訊息和內容服務等,確保其銷售服務手法、服務條款及收費透明公平;

(四) 將《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人對人的商業電話促銷活動,並規定一旦收訊人電話傳來漫遊訊號時,致電者須即時終止有關促銷活動;

(五) 賦權消費者委員會可作為代訴人,在有需要時代表權益受損的消費者向法庭提出訴訟,向不良營商者作出追討;

(六) 制定綜合性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條例》,堵塞現時法例零散而互不協調所衍生的漏洞,並全面規管涉及貨品與服務的不公平營商手法;同時為配合《消費者權益保障條例》的實施,將該條例下的行政執法權力賦予消費者委員會,或設立消費者保障專員,負責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


民建聯期望有關建議能獲得特區政府重視,並予以積極回應,令香港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充分保障。


民建聯

20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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