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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罪行意見調查

2019.08.22

一.調查

調查目的:了解女性被偷拍的情況及對偷拍罪行的意見

訪問日期:30/4/2019至16/5/2019

問題數目:共10條問題

調查途徑:電話隨機抽樣

訪問對象:18歲或以上女性

有效被訪人數:615名


二.調查撮要

隨著智能電子產品普及,近年偷拍風氣日漸猖獗,情況值得關注。根據警方提供的數字顯示,2018年接獲偷拍猥褻照片的案件宗數(見附表一)為301宗,較2017年的285宗上升了5.6%,當中近一半案件發生在交通工具及車站。至於涉及鐵路偷拍裙底的舉報數字(見附表二),2018年有115宗,較2017年110宗稍微增加。


為了解女性被偷拍的情況及對偷拍罪行的意見,民建聯婦女事務委員會早前訪問了615名18歲或以上女性,調查結果顯示,超過一成受訪者曾被偷拍或目撃有人被偷拍,近四成被偷拍的地方發生在交通工具上(如港鐵或巴士),而被偷拍的受害人只有一成會報警處理,超過兩成選擇啞忍,情況不容忽視。調查中,接近八成受訪者贊成立法打撃偷拍罪行,其中認為加強刑罰是最有效防止或阻嚇偷拍的行為。


現時本港未有針對偷拍的法例,控方只可循「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遊蕩」、「有違公德」控告偷拍者,但法例只適用於公眾地方,若在私人地方被偷拍,一概難以入罪。因此,我們促請政府就法改委建議報告書的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盡快立法,以填補法律漏洞,為受害人提供足夠保障,並對犯案者作出更具阻嚇力的懲罰。


三.調查結果

  1. 受訪者年齡:18-29歲(15.4%),30-39歲(19.7%),40-49歲(19%),50-59歲(18.8%);60歲或以上(27%);

  2. 逾一成(10.8%)受訪者曾經被偷拍,被問及發生這類事件的處理方法,其中四成五(45.6%)選擇其他方法處理,超過兩成(22.1%)選擇啞忍,一成六(16.4%)會與家人訴說,只有一成(10%)會報警處理,而不足一成(6%)選擇透過網上申訴;

  3. 超過一成五(15.7%)受訪者曾經目撃有人被偷拍,接近四成(39.6%)會即時告訴當事人,近三成(28.4%)不予理會,一成四(14.2%)選擇其他方法處理,而一成三(13.2%)會立即舉報;

  4. 最多人被偷拍的地方發生在交通工具上,包括港鐵、巴士等的接近四成(39.1%),其次是商場的有兩成七(26.9%),更衣室或公眾洗手間一成四(14.2%),在其他地方被偷拍的有一成四(13.9%),在家裡的不足一成(5.9%);

  5. 近五成(49.2%)受訪者認為現時偷拍情況嚴重,兩成六(26.1%)無意見,接近兩成(24.7%)覺得不嚴重;

  6. 六成半(65.3%)受訪者認為現時法例對防止被偷拍私人部位並不足夠,兩成(19.8%)無意見,只有一成五(14.9%)認為足夠;

  7. 七成六(76%)贊成法改委訂立窺淫罪條例打撃偷拍罪行,一成四(13.7%)表示不贊成,一成(10.3%)無意見;

  8. 三成(30.1%)受訪者認為加強刑罰是最有效防止或阻嚇偷拍行為,有兩成四(23.8%)認為警方應加強執法,一成三(13%)認為把偷拍列為性罪行,一成二(12.5%)加強性教育,一成一(11.5%)在港鐵增加女性專用車廂,不足一成(9.1%)建議使用其他措施。


四.調查分析

  1. 調查結果顯示,逾一成受訪者曾被偷拍,情況不容忽視,而曾被偷拍的受訪者只有一成會報警處理,超過兩成受害人選擇啞忍。事實上,在車廂擠迫的港鐵或其他交通工具內被偷拍或非禮,大部份受害人都會選擇沉默啞忍,因為害怕尷尬或舉證困難而沒有報警求助,致使不少這類案件未被揭發,因此是次調查中被偷拍的人士只有一成會報警處理,反映數字只屬冰山一角。

  2. 調查發現,最常偷拍的地方主要在交通工具上,相信擠迫的地鐵為重災區,而商場也是其中一個常被偷拍的地方,相信是愈來愈多商場採用透明玻璃的設計,例如扶手電梯、圍欄或落地玻璃,穿著短裙的女士們偶一不慎,便會淪為被偷拍的對象,甚至可能被上載互聯網公諸同好,情況值得關注。

  3. 調查反映,四成目撃有人被偷拍的受訪者會告訴當事人,反映女性對偷拍的意識提高了,也會守望相助,但亦有三成受訪者視若無睹,不予理會,情況值得關注,建議加強宣傳教育,例如挺身舉報的重要訊息。

  4. 調查中接近八成受訪者贊成立法打撃偷拍罪行,但大部分認為加強刑罰是最有效防止或阻嚇偷拍的行為。可惜現時未有針對性的法例打撃相關罪行,因此建議盡快制定新法例,規管目前不受監管的不當行為,如窺淫罪。

五.建議及忠告

  1. 促請政府盡快制訂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罪,並應適用於公眾及私人地方,為受害人提供足夠保障,並對犯罪者作出具阻嚇力的懲罰。同時,把這些罪行列為性罪行,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所涵蓋。另外,報告書建議中,未有涵蓋偷拍女性胸部(俗稱「高炒胸部」),建議政府須就此盡快立法。

  2. 就商場及公眾場所,建議政府部門在設計及審批大型建築時,必須顧及性別觀點的角度規劃,多考慮不同性別使用者的需要或構成的不便,以保障他們的權益。另外,呼籲各公眾場所、商戶及政府部門關注有關情況,並加強巡視,防止偷拍罪行發生。同時,建議警方加強網上巡邏,打擊偷窺者把女士「走光」照在網上發佈。

  3. 現時偷拍儀器五花八門,防不勝防,因此提醒市民,特別是女士們必須提高警覺,使用公眾場所的廁所或更衣室時留意是否有可疑物件,若有懷疑應立即報警處理。如有市民懷疑被人偷拍而感到不安或被侵犯,不要沉默啞忍,或當事人若發現自己遭人偷拍後被上載至互聯網,應立即報警求助。

  4. 促請政府立法監管隱蔽式攝錄器,例如早前有藝人在的士車廂被偷拍並洩露私隱的事件,本質上已屬侵犯乘客個人資料私隱,惟私隱專員公署只能協助受影響事主以民事方式追討,反映在車廂內裝置攝錄器材外泄私隱資料存在執法的力度不足,因此建議盡快研究授權私隱專員執行行政處罰(例如罰款)的權力,以保障市民權益,及促使資料使用者提升對個人資料的保護。

  5. 建議港鐵仿傚廣深地鐵、日本及其他國家設置女性專用車廂,在上下班繁忙時段,於第一節或最尾車卡作試行,讓女士安心乘車,減少被偷拍的機會。

  6. 就涉及不同意下發放的私密影像、以私密影像要脅等情況(如伴侶分手後把過往的親密照片上載發放等),建議政府應研究立法,將有關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以進一步保障婦女私隱,減低對婦女的傷害。

  7. 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因為在未訂立窺淫罪及拍攝裙底罪之前,警方仍可以香港法例第200章160(3)條《刑事罪行條例》「遊蕩」罪行,最高可處監禁2年;或第245章第17B(2)條《公安條例》「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行,最高可處監禁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普通法的「破壞公眾體統」,最高可處監禁7年,對有關犯案者作出檢控。另外,偷拍行為若涉及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指的個人資料,並在收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時違反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可向有關人士發出執行通知。

直播片段:


 

新聞查詢:立法會議員、民建聯婦女事務委員會葛珮帆 (9031 7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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