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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承無小事

2014.09.27


早前,接好友也是客戶之一送來的「紅色炸彈」,為其「疊翁」之慶。不敢怠慢,連忙商約茶聚,天南地北一番。


由兒女之事說起來,很快便觸及事業如何往下傳的問題﹝succession plan﹞。這話題牽連甚廣,非三言兩語說得清,如由投資、轉移、承接乃至遺產及稅務都在內。港人財富多有橫垮中港兩地,尤以內地置業或開立人民幣存款套息者更多,對有關規定應有一點了解才行。


某港人以太座名義在深圳置了業。太太後來過世了,自然由他承辦遺產。內地有一個名喚「公證處」什麼的單位可為人辦手續證明其中的關係。公證費是有關產業時值的百分之三。如以深圳今日的房產水平計,若數在三百萬元左右,其費便是現兜兜的九萬元了。


也曾見過這樣一個例子:某女士過身而沒有留下遺囑。她在銀行有本紅簿仔,內有約港幣二十萬元。按遺產法規定,應按近親之次序排列(next of kin)來處理。其丈夫已在七十年代在內地去世,但當時沒有留下什麼證明。於是,第一件事就要在當地找個街坊之類證明此君曾是相識并已於某年逝世。這份聲明需拿去這公證處辦個手續,然後其在港子女方有資格來接辦。當然,這百分之三是少不了也。據云內地有不少人皆認為此手續無甚意義,且費率也太高,曾計劃過要撤銷。但全年埋單,其數甚巨,故無人願棄之,結果仍是「有例不可免,無例不可加」也。


今日,港人在內地做人民幣存款,其息也是百分之三或四之間。但請注意,這個息口是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來計的;而上稱的手續費是即辦即付。兌換為年率起來有排計也。所以,如心水清的話,把有關內地之產業,在適當時候轉名,例如把存款轉名給健康正常之後人,或者在存款期滿時把錢轉回港亦可,反正現在兩地之息差也分別不大了。


至於外國,若以港人較熟悉的加拿大而論,也有若干港人不得不注意的問題。例如為了要離開加國一段日子,他們可以申請一個「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有此身份,他日重新入境時,可以帶同在外時賺取的財富而不需交納加國稅項。辦理此手續時,若此人手上仍有樓未賣者,便要做一個叫「等同銷售」 (deemed disposal) 的手續,即在有關日子時,按市價把樓宇當成已售出。如有利潤者雖交稅。


這還不算辣!若此樓宇一直未賣出,等到此君離開加國後才正式出售,因其人已不是加國居民,追之交納稅款不容易。於是加國之法規有抽取賣出價四份一為應交稅款之例。即不管你是盈是虧,代辦律師會先把此款扣下來,餘款才給你。所以,如能安排好,先賣出,再離開是為上算。


新老爺說他近年在內地、加國和英國都有置產。聞之不禁頭大!


筆者認為這些都可通過稅務籌謀得到解決,反而是一些資產的平常處理要注意一下。太平凡的事往往是最難搞的。試想想,我們平時處理銀行存款、基金投資甚至保險單等,有誰會企企理理用個file分別保存好,多是東擺一些西擺一些。有auto-pay者更甚,因為有人代你按時付了款,你十年不動它也可無事。如果有什麼意外,家人如何接得上,把財產一一羅列出來?如做不到的話,那件資產便從此無影無蹤了。所以,最好便是趁精神好腦筋仍活的時候,好像年終盤點一樣,做個inventory list出來,并把它放在家中的當眼處,讓有關家庭成員知曉,不然終有一天,總有一些東西找不出來。以前到銀行核數,就見到不少這樣多年無人理的戶口,被行中人稱為「死戶」者。


不久前收到某股票過戶處來信,說某股曾派發股息,但多年來也不見有人認領。按說派息是派到股東手上,似無自去認領之理。大概是搬了屋而未有一一通知過戶處吧。依其指示寫了信并付了一百元的手續費,且看結果如何。


不少人以為香港已不再有遺產稅了,所以馬馬虎虎對付過去便可了。其實不然。辦理遺產要到政府的遺產承辦處,按死者留下的財產目錄申領一份遺產管理書,然後才可一步一步進行。


因為死者已逝,很多問題無法問清楚。承辦者所知亦不多,加上官員自有其守則,故雙方因文件不齊爭執的機會極多。也不能怪官員們,因為承辦書一旦批出,遺產即可處理。如事後發覺批錯了,財產已追不回來便大件事!


遺產管理官根據遺產的總值按以下比率徵收費用:頭一千元,收5%;其後四千元,收2.5%;餘額則收1%。


 

刊於信報

香港執業會計師馮培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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