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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血不是言論自由

2017.09.13


身處一個文明的社會,有權利也有義務。言論自由是權利,尊重社會的人倫道德價值是義務。近日因為教大民主牆標語風波而引發了一場關於言論自由的討論,學生會認為任何對於言論的界限都屬於「白色恐怖」。首先,學生會的說法自相矛盾,他們一方面認為發放言論的人士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但另一方面又不同意校方追查張貼「冷血標語」人士的身分。若不知道是何人所為,又何來「負責」?


其實,既然民主牆由學生會管理,很應該學華盛頓那樣,老老實實地承認自己管理不善,並向受傷害的人士和家屬道歉。學生會有責任為每一位學生挽回形象。當校方盡力「止血」之時,學生們應該爭氣,配合校方的調查,並對事件予以譴責,這樣才可以避免牽連其他同學。如果繼續向公眾發放任何可以被人理解作「包容」涉事者的言論,這樣等於把傷口繼續打開,實在不智。


表達自由也須顧公眾感受


年輕人難免自我中心,但不應忘記大家是生活在群體之中。看看外國的政治文化,即使去世的人是自己的政敵,仍然會公開表達哀悼;即使在選舉中擊敗了自己的政敵,仍然會公開表揚對方為社會所作的貢獻。這些就是質素。假如沒有這種質素,言論自由便是空談。


言論自由不是一個虛無的理念。一旦落到實處,便會發現因應每一個國家的國情都不同,對於言論自由的內涵亦會有所不同。例如:德國禁止展示納粹標語;而在內地,最近有報道指有一些年輕人一時貪玩,在公眾地方穿偽冒的二戰日本軍服,引起民眾不安而被公安扣查。而在很多地方,涉及種族歧視的言論也是被禁止的,這些都是二戰之後因應各地的情況衍生出來的道德觀念。


歐洲有一個案例很值得參考。有一個英國人深信裸體是一種自我表達的方法,經常於公眾地方赤身露體而被拘捕。他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反對英國政府限制他的自由表達權利,結果敗訴。法院指出,雖然法院認同裸體屬於一種自我表達的方式,但是他有責任對其他公眾人士展示出包容和理智。換言之,他行使表達自由的時候,罔顧公眾感受。


同樣道理,今次標語風波之所以令全城嘩然,全因涉事者罔顧別人感受的程度,已經去到一個道德上不能容忍的程度。所以,如果學生會在記招中仍然堅持是「校方覺得」標語有問題,這反映出他們的分析能力仍有待提升。我很欣賞張仁良校長的承擔,一句「我是校長,責無旁貸」就是對同學們的身教。可惜學生會左閃右避,以為言論自由是「免死金牌」,未免辜負了校長的苦心。

 

刊於 星島日報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陳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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