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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不應濫用公務探訪制度

2017.09.20


反對派慣常抨擊政府的說法,是政府濫用權力,而當政府在權力範圍內行使權力時,反對派便搬龍門,要求不能「有權用盡」,可笑的是,反對派議員濫用公務探訪,盡顯「有權用盡」的嘴面及雙重標準的虛偽。


現行《監獄條例》只對在囚人士接受親友的安排,作出規定,卻沒有訂明涉及律師及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等的公務探訪的安排,反對派議員便是利用此灰色地帶「有權用盡」,頻繁地探訪個別在囚人士,既浪費公帑,亦對其他在囚人士製造不公,與他們常掛口邊的「爭取公義」,背道而馳。


必須指出,現行法例雖對公務探訪未加詳細說明,但據保安局過往的立法會質詢回覆以及前懲教人員的意見,公務探訪的實際及主要目的其實亦相當明確,就是方便探訪者與在囚人士就公務事宜,索取資料及進行討論。前者多涉及警方調查罪案,後者則涉及律師或社工等人士,協助囚犯處理其權益,包括閱讀及簽收文件,故需維持一定彈性,沒有次數及時間上的限制。同樣地,議員進行的公務探訪,所指的公務亦多涉及懲教方面的政策及工作、監獄設施或囚犯的權益或申訴等事項,而不是如報道所指,讓反對派議員帶同在囚人士的黨友或女朋友,探訪見面,更不是代在囚人士向外傳達政治宣言,做傳聲筒。


此外,懲教署會為在囚人士制訂合適的更生服務,目的是協助他們更生,減少獲釋後再犯的情況。因此,議員若過度頻繁地探訪個別在囚人士,令他們毋須按時工作,變相享受「特別待遇」,不單違背更生服務的目的,亦對其他在囚人士造成不公。更甚的是,個別囚犯獲得優厚的探監權,自覺高人一等,更令他們不知悔改。


另一方面,現行探訪犯人的安排,是考慮監獄設施及人手安排的可行性,與犯人權益之間作平衡,故若反對派議員濫用探監權,製造大量公務探訪,佔用探訪室,影響其他犯人的被探訪機會,而懲教署亦須安排額外人手處理這類公務探訪,耗用公眾資源,浪費公帑。


事實上,公務探訪制度有其必要性,亦是對在囚人士權益的一項保障,可惜卻被反對派濫用。特區政府唯有盡快檢視現有公務探訪的制度,堵塞漏洞,然而,若因而需要收緊公務探訪,影響在囚人士的權益,這筆帳必須算在反對派議員的身上。

 

刊於 香港商報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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