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6
理工大學某單位再次邀請在十月底為其主講一課,對象是內地公務機構的人事管理負責人。級別較高,還說是與外國專家局有關聯的呢!
初時的題目定得比較模糊,後來改了一下,把內容定為聘請香港會計師到內地單位工作時,應依據什麼標準來核定其人之可僱用。
這些題目應找會計師公會研討才是對口。筆者從未有在公會的各個委員會中擔任過什麼職位。理大寧願找筆者主講,想是以為有職位者都是公私兩忙,不若筆者之閒雲野鶴也。
把需用的power-points都弄好後,收到新任財務匯報局(FRC)主席潘祖明的來信。草看了一次內附的《獨立審計監察報告》,不禁大驚!奪權戰之鼓已敲得隆隆響,同仁們將如何對付,不無憂慮!月前龔耀輝已就此發炮,但不見有後繼者接續,如馬振峰只作了「憶往昔崢嶸歲月稠」之論。許是人人都打定輸數,故不如慳番啖氣麼?我們一群「暮年烈士」雖仍是壯心未已,但也早有準備隨時可退出江湖,故大可處變不驚。惟對為兩餐仍需努力的後一輩來說,他們依然期待着文字激揚,對權威無所畏怖的代言人出來為他們盡訴心聲也!
按潘之來信所云,目前香港會計師公會有六項監管責任,即註冊 (registration)、檢查 (inspection)、調查(investigation)、執行(enforcement)、準則制定(standards setting)及持續專業教育(CPE )。這六大範圍正正就是奪權戰的主要目標。
據潘之言,國際有名的監管機構如美帝之PCAOB及英帝之FRC均已有所獲。美全取了六項之權,英則已取二至五,只留下了註冊和持續專業教育給英國的會計師組織。
從實務層面看,這二至五之權十分重要,其中包含了最嚇人的罰款、停牌及除牌之處分權。公會被剥奪此權後,只餘註冊和CPE,想不做「Hip Hop同樂會」也不成了!網友們的笑謔竟成真事,只怕睹此大家又笑不出聲了。
另外,準則制定之權也十分重要。我定的準則你要緊跟!這是何等權威。而且,不但是會員要跟,全社會的各個界別只要是做生意者或要做賬者都要跟。過去一聲令下天下莫敢不從,日後此權歸了FRC,其令一出,公會反要俯首從命,還有什麼比此更屈辱呢?
筆者估計,公會也不可能有什麼力量作反抗,因為珠玉在前,英美兩大帝國是如此做,歐洲聯盟(EU)和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IFIAR)亦是如此要求,咱們偉大祖國的同類組織早就趨同。惟有節哀,早早作進入新角色的準備吧。
再看公會發出的《框架建議對監管職能的主要事項》中,除對倡議的罰款相等於「三倍利潤或損失或現金一千萬元」及未肯設賠款上限有微詞外,對其他條款均是”We agree…”。
報告中有些條文描述有欠清晰,例如第6.2提及:「執業會計師不得參與公眾監管制度的管治…此指於過去三年內曾擔任核數師的人士不得加入監管委員會」。此句子的英文是:this would mean that nobody who had been an auditor within the last three years could be on the oversight board。香港FRC也算是個oversight board。難道FRC不準備聘請有auditor資格者協助工作?連只取了PC而未簽過審計報告者也不可?文中對oversight board的中文名稱有時是「監管委員會」,有時是「監管機構」,時有混淆。
筆者感興趣的是第1.2報告摘要中有關「由審計委員會…而并非由董事會委任核數師」之說。但是審計委員們可能并不掌握太多資訊去審查那個核數師更適任。現行的做法是與之相約會面,聽由他們自我介紹,其實都是吹水自誇。筆者有個出格的建議,就是要參與競標的核數師事務所需向委員會提出在有關年度內,事務所有多少涉訟事件及其中的概略。如此當有助委員們的知己知彼也。
此事說來也沒有什麼大不了。今日世上有提供上市公司服務的大所,沒有那個是可置身事外的。這些事情你不講,也不等於對方便無法查得。誠以告之,正是無事不可對人言之坦蕩君子所為也。
公會說同行們對諮詢反應甚冷,想是覺得人在屋簷下總得低頭,由公會來查固無手鬆,由外人來查也不會就必「錬死你」!與趙子龍同宗的公會主領導,不知此番能否殺出重圍抱回阿斗?對此,筆者除了一句「支持你」之外,也找出什麼好言以鼓勵。騎驢看唱本,走着瞧吧!
刊於信報
香港執業會計師 馮培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