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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守法,何來法治?

2014.11.19


法治向來被視為香港的核心價值,而法治的基礎是「有法必依」,這是簡單不過的道理。然而,近日旺角、金鐘的非法「佔領者」公然抗拒法庭發出的禁制令;一些支持他們的政客、律師和學者,更為了政治需要而不惜扭曲法治概念,指法庭頒布的是單方面禁制令,可不遵守,又宣稱不守民事法令無損法治。


另外,這些人肆意貶低社會人士希望他們遵守法律的意見,大言不慚地指守法只是低層次的要求,法治的更高目標是限制政府權力、實踐公義,即所謂「以法限權」、「以法達義」。更甚者,有人不惜將香港法律與納粹德國法律等量齊觀,揚言法治不是無條件守法。這些人的歪理和行為對香港的法治造成了深遠破壞。


高等法院在延長臨時禁制令的裁決中指出,法治的概念包括任何人都必須守法的意思。此說可謂正本清源,來得及時。事實上,無論追求多麼高遠的目標,法治都離不開「守法」這個必要條件。如果拿掉了「守法」,法治就不存在,只有無法無天,哪有法律可以「限權」、「達義」?


非法「佔領」發展至今,從兩個反面說明了守法對法治的重要性。其一,我們看到,如果人人都因為自己堅持的良心或公義理由而選擇性守法,法律根本難以施行,很多建立在守法預期之上的社會運作也難以繼續。長此以往,人們就要面對相互關係中的很多不確定性。這不是法治的狀態,而是叢林法則的開始。


著名英國法官Tom Bingham在《法治》一書中提出法治的八項原則,其中一項是法治社會必須有便捷和費用合理的方式解決民事紛爭。由此可見,保障私人權益、有效解決民事糾紛,對法治而言十分重要。如果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都視法庭命令為無物,我行我素,那麼民事糾紛自然難以及時妥善解決,私人權益難有保障,法治必然受損。


正因為如此,高等法院針對非法「佔領」頒布臨時禁制令時毫不猶豫,並授權警方在有需要時協助執行有關命令。個別法律界人士質疑法庭以民事訴訟處理公共治安問題,又批評法庭授權警方協助執行禁制令,這反映他們空談公共利益,對法治保障私人權益的重要性卻毫無認識,或根本就不關心市民的私人權益。


其二,如果要用違法方式去追求公義,後果必然是違反公義,與法治的目標背道而馳。「佔領者」違法行為的後果,是剝奪了其他無權無勢的小市民、小商戶的合法權益,哪有公義可言?即使「佔領者」接受違法的後果,也不能改變這個事實,更何況他們先抗拒警方執法,後抗拒法庭禁制令,根本無意接受違法後果,「自首」只是欺世盜名的說辭。不僅如此,「佔領者」和他們的辯護士甚至說,所有市民都受影響,除非損失夠大夠特別,否則受影響的人無權尋求法庭的保障。若論不公不義,實在莫此為甚!


由此可見,守法是法治的必要條件。唯有人人守法,才能保障市民權益,體現公義。從不守法的一刻起,公義只有被踐踏的下場,法治更蕩然無存,香港社會對守法的要求是不能有半點含糊的。


 

刊於香港商報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譚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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