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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會計知識到「折舊」的章節時,接觸過「年金Annuity」與「沉金Sinking Fund」的概念

2015.11.14


多年前,學習會計知識到「折舊」的章節時,接觸過「年金Annuity」與「沉金Sinking Fund」的概念。


Sinking一字,只着重其音是「升」也;着重其義則是「沉」也。一字有升沉相異之義,少見少見。


兩者都是以每年在損益表上扣除一筆數,儲存起來以備有關資產到折舊期滿時重置之用的。也有人因此而稱之為Depreciation Fund的。例如的士公司或司機以駕駛計程車謀生。車子天天在路上跑,風雨不改,自然損耗甚大。時限到了仍不重置便會無車可開了。因此,儲存之數需有一個數目相等的投資戶(Sinking Fund Investment) 對應着,否則到重置時無錢可用,則前功盡棄了。


以前在內地的有關工業會計準則中,有一個叫「專款專用」的概念。即此款只可作原先定下的用途,不可移作他用。這樣做也有其一定的意義。改革開放後與外邊多了接觸,也作了檢討,覺得不可如此死板,錢財應靈活運用才對,便漸漸解除了此指定。其實「專款專用」也有它的獨特之處,不能說它就是落後。要用款時有得用,有何可非議呢?運用起來端看理財者和決策者的意向而已。


年金還有一個意義,是與退休和私人理財有關的。


外國人比較重視退休生活,而且多數靠自己而不靠兒女供養,故有儲蓄能力時多有自置年金或意義相近的計劃。此計劃的特點是按自己的需要,撥一筆錢出來購買一個年金,例如在未來二十年,每年需用十萬元來過活,則需撥出二百萬元來購買此計劃。但因購買時是為將來的日子之用的,故此筆錢在未用之時,可由提供服務之機構如保險公司等作投資用途,故最後可用之金額會超於二百萬元。


也可把此筆預計可取得的額外收入與二百萬元對減,即換句話說,投入之款可少於二百萬元,但二十年內仍可收到此原來擬定之數。


把此概念引伸,可達一個有利於家族成員儲財和免受他人欺騙的計劃。

首先把每年之年金十萬元分為每月收取,假設是九千元吧。家族成員按月收款維持其生活。因為計劃指定只能支取此數目,成員縱有「大花筒」之傾向,也大極有限。於是可防範成員之胡亂一舖清袋。又因此數有限制,縱是被人欺騙了,其損失也是有數得計,不會把整個二百萬元一次報消。提防電話騙案者尤需注意此點。


此計劃最利於一般不善理財的家庭成員。例如父母要確保子女在離開父母之蔭庇後,長時間內仍可享一段舒適的生活,便可把一筆大錢例如一千萬元給他/她。預計也可食過世了。錢存在銀行做定期或活期存款。如有人要欺騙之,待錢到期時誘他/她做什麼高回報投資等。此君因有權動用此款的,一投出去後便會萬劫不復矣,真是喊都喊唔返了。

不久前有人告訴筆者說,「沉金」可作省稅之用。筆者為之愕然!此話怎解?


原來此君新加入某NGO為理事。收到機構的財務報表,看到有「沉金準備」之科目。此款在損益表上是個減項,直接減低應納稅所得,故有省稅之表面現象也。其實他沒有看到其會計師為機構另做的付稅計算表(tax computation)。在此表上,沉金準備之數會作稅務調整,未經耗用的費用開支是不會得到扣減的。此君有此結論,是未窺全豹也。


多年前,稅務局曾與某「巨擘」律師樓打過一場官司,結果稅務局勝出。此案確立了一條原則,就是只有已經花去的費用才可用作稅務扣減。未曾真箇己銷魂者不算也。


當日此律師樓為了準備為員工發花紅,故先吩咐會計提備了某個大金額,但如何分及何時分仍要待老闆決定。於是此筆數到結賬之日便只能以「提備」出數,仍未到「應付未付」之地步也。其於損益賬上所作之減項,不獲稅局認可作為費用開支。


此準則影響甚大。幾年前會計準則之頻頻改變,要求財務報表顯示資產之增值減值,一時行內頗為哄動,因擔心資產縱有升值,但仍未變現,如何可就此升出之值納稅?豈不是與一貫公認的Realization之義有違麼?而且,資產未賣,所謂升值只是鏡花水月也,持者仍屬兩手空空,如何有錢去交稅?


幸好當時的稅務局話事人澄清了:「未Realized者一律不算數」。不管是升值還是減值。如此處理,於稅務和會計準則都講得通,皆大歡喜也。

 

刊於信報

新聞查詢:香港執業會計師 馮培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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