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0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就共用按揭資料作信貸評估的建議,展開公開諮詢,並於本月8日截止。民建聯日前已遞交相關意見書,內容如下:
敬啟者:
共用按揭資料作信貸評估諮詢回應
民建聯贊成政府建立按揭正面信貸資料庫,相信透過增加信貸資料的透明度,對借貸人、銀行和存戶都有好處,亦有利本港整體經濟健康發展。我們的具體看法如下:
1. 提高借款人信貸情況的透明度,將有助信貸機構更審慎地評估,以便負責任地向客戶提供適當的信貸額,減低銀行按揭業務在目前審核資料未完備下,可能因過於進取而招致壞賬的風險,從而更有效管理信貸風險。這不但對銀行業務和金融體系穩定有好處,銀行亦可以向擁有良好按揭信貸狀況的客戶提供優惠,從而降低優質買家的成本。
2. 一旦信貸資料庫有正面按揭資料,借款人以自住名義借入按揭以投資或炒賣物業的難度將會增加。因此,建議若能落實,未來將可減低借款人過度投資的可能。
3. 對樓市投機活動及地產市場的資產泡沫風險,將有抑制作用,長遠有利香港經濟的整體健康發展。
4. 事實上,英國、美國、新加坡及中國內地均有全面的信貸資訊庫,本港作為主要金融中心,應該符合國際市場較好的做法。
對於建議擴大目前信貸資料庫的資料中,同時包括非住宅物業的正面和負面資料,民建聯表示認同。我們認為,近年工業樓宇及商廈價格也隨著大市大幅上升,反映投資炒賣非住宅物業,包括商廈、店舖及工業樓宇等的活動亦相當活躍,因此,此舉將可更全面反映銀行借款人的信貸狀況。
此外,民建聯亦從諮詢文件指出的幾點關注中,提出我們的意見和立場:
(一)資料庫提供的正面信貸資料,只限披露按揭宗數,不宜披露每項按揭的詳情
目前銀行客戶在申請按揭時,亦有責任向銀行提供個人所有按揭貸款的情況,因此,在平衡個人私穩權益下,現時建議資料庫提供的正面資料,只限於按揭宗數,而不涉及每項按揭詳情,包括具體有多少金額未償還,我們認為也是合適的。
不過,由於樓宇按揭屬較長年期的貸款,只分享新造按揭,可能要等待多達十年甚或更長的時間,信貸提供機構方可透過這正面按揭信貸資料庫,了解到其客戶的相關資料,因此,我們認為,需要借款人提供按揭物業宗數,不應只限於披露新造按揭的資料,而應該設定一個特定的年期,例如過往10年或20年的宗數,銀行才能充分考慮評估客戶的還款能力。當然,銀行或借貸機構必須先得到借款人申請信貸及書面授權下,才可索取客戶的按揭宗
數資料。
(二)信貸提供機構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在建議實施日期前,已存在的額外按揭資料,是否適當(針對諮詢文件第31頁第5.34至5.38段)
對於是否應該讓信貸提供機構提供之前已存在的額外按揭資料予信貸資料機構,按民建聯的理解,這已存在的額外按揭資料,主要是指過往的住宅按揭負面資料,如屬實的話,我們認為,原來信貸資料機構應該已存有相關借款人的負面按揭資料,應該毋須額外再作提供。否則,民建聯要求當局須澄清「已存在的額外按揭資料」實際指的是什麼,以方便公眾加以衡量有關安排的適當性。
(三)在客戶書面同意下,容許信貸提供者查閱額外按揭資料,作為評估按揭貸款申請,亦為評估其他信貸申請及檢討續批安排,這種用途是否適當?
有關安排尚算合理,但處理上必須小心,政府可考慮訂明信貸提供機構在處理什麼類型的貸款申請,以及金額涉及什麼水平時,借貸機構才可向信貸資料機構查閱客戶的「額外按揭資料」,同時,必須經借款人簽署額外一份書面同意書,並且就「額外按揭資料」作出指定的資料類別限制,例如只限於未償還的按揭金額,以求在個人私穩權益與提高個人信貸資料透明度之間取得平衡。
(四)24個月的過渡期是否適當?
對於設立24個月過渡期,銀行在該段期間,只能對新接的按揭及貸款申請,查閱借款人的正面信貸資料;24個月過後,才能檢視現有借款人的信貸狀況,此做法與2003年時推行個人正面信貸資料庫時一致,民建聯認為可以予以支持。
事實上,兩年時間的過渡期可給予過度貸款/按揭的人士有較充裕時間,調整借貸組合,改善貸款情況,以避免銀行即時調高現有按揭客戶的供款償還條款,從而減少對樓市,以及銀行和客戶之間關係的負面影響或震盪。
(五)應向信貸資料機構及信貸提供者施加甚麼額外的私隱保障措施,及如何施行,以配合擴大信貸資料庫及增加共用按揭資料程度?
民建聯支持私穩專員建議信貸資料機構在有關措施實施日期後的6個月內,自費委託獨立循規審核員,並在循規審核開始後的3個月內制訂審核報告,以送交私隱專員。
但我們須指出,目前建議似乎仍然缺乏業界違反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懲處。雖然公署指出,實務守則具約束性,一旦違反守則,在現行的私隱條例下可發出違反執行通知。但民建聯要指出,信貸資料機構──環聯資訊是由多間信貸機構所成立的,其與信貸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若只靠沒有直接法律約束力的守則所約束,始終是難以令公眾放心;隨?信貸資料庫的持續擴大,業界在處理及查閱借款人的個人信貸資料操守方面,只受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所監管,可能已不大足夠。
我們建議當局應考慮適當增加信貸提供機構處理及索取借款人資料的若干限制,例如查閱次數限制,以作為懷疑異常查閱情況的標準。
此外,我們亦建議政府可參考美國聯邦貿易專員公署所負責執行的相關法令(註),研究是否應制訂法例,以加強保障借款人的個人私隱權益。
民建聯
二零一一年二月八日
註:據該法令(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第619條,任何人如明知而蓄意以虛假理由,向個人信貸報告機構取得有關某人的資料,須根據United States Codes第18條,處以罰款,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同時受到兩類懲罰。而根據法令第620條,個人信貸報告機構的高級人員或僱員,如明知而蓄意將機構檔案的個人資料向未獲授權收取資料的人披露,亦須受到同樣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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