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29
於4月6日的立法會會議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主席梁劉柔芬議員將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5條,對涂謹申議員因未有按照上述規則第83條的規定,向立法會秘書提供一項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的詳情,動議一項決議案,以向涂謹申議員作出訓誡。鑑於民建聯未能認同決議案內所持觀點,我們今日已向立法會秘書處提交了修正案,並由劉江華議員動議,內容如下:
2005年4月6日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第85條動議的決議案
劉江華議員動議修正案:
議決:經考慮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3(1)(e)條在2005年3月9日向本會提交的報告,現對涂謹申議員作出訓誡譴責,因他在1998年7月1日至2004年8月25日期間,未有按照上述規則第83條的規定,向立法會秘書提供一項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的詳情,即匯標有限公司的名稱。由於上述委員會未有處理利益登記及申報以外的投訴,特別是有關涉嫌「利益輸送」的問題作出調查。為此,本會促請有關機構進行深入調查。
新聞查詢: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江華(7770 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