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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落實CEPA原產地規則的幾點意見

2003.08.08


制定合理的原產地規則,是保證CEPA中貨物貿易優惠措施實施的關鍵環節,也是保障有關優惠不被濫用的重要措施,因而各方必須慎重考慮,找出平衡點。


為了讓內地官員直接聽取香港工商各界的意見,更好落實原產地規則,民建聯主席曾鈺成及立法會議員陳鑑林,日前安排了國家海關總署關稅徵管司劉廣平司長、國家商務部國際經貿關係司朱洪副司長及商務部台港澳司劉廣龍,與香港部分商會就CEPA原產地規則的細節舉行了工作會議。參與的香港商會包括香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鐘表業總會、香港中小型企業商會及香港鑽石總會等。


會上商會代表就有關問題踴躍發言,展開討論,並提出了不少有建設性的提議;內地有關官員也認真聽取了意見,表示在制定規則時,要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盡量滿足香港要求,以最快速度辦成。相信這次工作會議,對中央政府有關部門了解香港工商界的實際情況,及其對原產地規則的看法,會有一個直接的感受;而香港的廠商也會進一步了解中央政府對此的有關原則,及對香港的關懷,從而有助制定出符合兩地實際的原產地細則。

綜合分析香港工商界的意見後,我們對原產地規則有如下幾點意見:


一‧原產地規則中產品附加值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為宜。


民建聯同意,在界定「香港製造產品」的原產地定義時,不可脫離CEPA框架,同時,也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在這一原則下,對「香港製造產品」規定過高的附加值比例,如百分之四十至五十,由於難以達到,港商實際得益很少,對香港的意義不大;但過低的比例,如有人提出百分之之二十以下,使港產品的定義過寬,實際上也使許多真正在港生產的廠商未能得到應有利益,因而都不適宜。我們認為,在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之間是合理的。而以香港一直沿用百分之二十五的產地來源標準,值得中央政府考慮;這樣做,也可令更多港商受惠,也進一步體現中央政府對香港製造業的支持。


二‧應把有關設計、研究發展、測試及檢定工作等作為附加值增值標準考慮。


在現代商業社會,品牌是產品價值的重要成份,甚至是決定因素,而物料有時會降到次要的地位。因此,有關新產品的設計、研究發展、技術檢測及質量檢定等,在產品附加值中的重要性應加以確認,當然要具體釐定其在附加值中的比例應就某一具體產品而定,情況比較複雜,我們認為可參考的數據是此產品的物料及銷售成本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異,以及品牌、商譽的價值等。


三‧對某些特殊產品應作不同處理。


香港現有產地來源標準大部分產品是以主要工序作計算,只有少部分產品是以附加值計算的,我們希望這個規定會維持,也唯有維持這一規定,才能真正使某些較為特殊行業在CEPA中受惠。例如鐘錶業,香港現行規定錶的產地來源標準是製造錶芯,主要製造工序是將錶芯零件裝配成錶芯及測試,由於香港沒有錶芯製造,機芯要靠進口,是錶成本的主要部分,若以錶芯做標準,香港便不能循附加值規定作為港產品享受零關稅待遇,故香港鐘錶廠商希望用最後裝配工序去識別是否香港製造,我們認為這是合理、值得考慮的。


又如珠寶業,是香港進入內地市場最具潛力的行業之一。由於他們的物料如黃金鑽石等輸入成本高,有反映已佔了價錢的八成,若再要他們的附加值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也是很困難的,香港現行的做法是以工序作標準,因此未來若以附加值作標準,這類產品的附加值比重應降低,但我們認為較好的標準應是加工工序。或者,在制定原產地規則時,對某些產品,制定同時以附加值及工序的綜合判別標準。


四‧應堅持CEPA協定不涉及內地與香港以外地方的原則,盡可能簡單明確。


我們注意到,對原產地定義,香港廠商提出了不少建議,有廠商鑑於其產品不少在內地設廠生產,建議把香港與內地的增值比例「混合」(合併)計算,如香港附加值為25%,內地為50%,則可算為香港製造;有建議把海外附加值部分也計算在內;更有提出以公司股權或註冊地來判別。我們認為,這些意見都值得討論,但從有利香港製造業發展、增加就業及方便營商出發,我們建議在制定原產地規則時,應堅持CEPA協定不涉及內地與香港以外地方的原則,並盡可能簡單明確,具有可操作性,減少行政費用。


五‧兩地政府應加緊有關方面工作。


鑑於CEPA 在明年初實行,時間緊迫,民建聯促請兩地政府加緊聯繫協商,爭取在今年十月前就CEPA的細節,尤其是原產地規則落實定案,讓工商界有充足的時間作準備。另外,鑑於零關稅的運作將於二○○五年作檢討,民建聯希望有關方面進一步加強協商,務求屆時令所有產品都可以享受零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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