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30
現時的營養標籤制度並不適用於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產品和食品,業界一般會自行標示營養資料,但標籤所述的資料和格式各異,消費者難以掌握相關資訊。加上,現時法例並無制定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產品和食品的營養成分組合規定和標準,食物安全中心早前檢測嬰兒配方奶粉的營養成份時更發現部份奶粉含碘量過低,引起公眾對嬰兒配方奶粉的營養成份與安全的廣泛關注。
近年,奶粉商經常以具爭議性的宣傳手法標榜奶粉中的營養素含量及功能聲稱以提高產品銷售量,當中部份更涉及誤導性陳述或誇大奶粉的功能,這不利於消費者獲取正確的資訊及保障嬰幼兒的健康。對於局方未有在本次諮詢內探討有關聲稱方面的規管方案,我們對此感到失望。我們強烈要求政府盡快探討各項規管聲稱的方案,並諮詢業界、海內外專家及公眾的意見。
就食物安全中心推出的「香港擬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奶產品和食品的立法建議」諮詢文件(下稱立法建議),民建聯綜合回應如下:
1. 我們認同局方參照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作為立法建議的取向,這可確保本港的立法建議與世界其他地方看齊,並讓生產商可根據這國際性標準作生產上的調整。
2. 現時食品法典委 員會主要把配方奶分為嬰兒配方奶及較大嬰兒配方奶兩種。嬰兒配方奶主要適合12個月以下未開始餵養補充食品的嬰兒所食用;而較大嬰兒配方奶主要適合6至 36個月已開始餵養補充食品的嬰幼兒所食用。在6-12個月的年齡範圍上,兩種配方奶在分類上出現重疊,這不利於規管及對嬰幼兒健康的保障。
3. 故此,局方的首要工作是應先就嬰兒配方奶及較大嬰兒配方奶的年齡範圍作清晰的劃分;例如嬰兒配方奶的年齡範圍定為0至1歲,而較大嬰兒配方奶的年齡範圍定為1至3歲。
4. 在清晰劃分嬰兒配方奶及較大嬰兒配方奶的年齡範圍的先決前題下,我們認同局方為嬰兒配方奶引入食品法典委員會訂明的營養成分組合規定及營養標籤規定。主要由於除卻母乳餵哺外,該類配方奶是嬰兒在初生階段唯一營養來源,局方以更嚴格的方式作規管是適當的。
5. 同時,我們亦同意為較大嬰兒配方奶引入營養標籤規定,但不會規管營養成分組合。主要由於飲用較大嬰兒配方奶的嬰兒已開始餵養補充食品,不會單獨依賴較大嬰兒配方奶作為攝取營養素的來源,因此在養營成分組合的規管上與嬰兒配方奶有差別是適當的。
6. 我們亦認同局方為擬供36 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食品只引入營養標籤規定,而不會規管營養成分組合。主要由於家長不會單獨依賴嬰幼兒食品作攝取營養素主要來源,而引入營養標籤規定已能保障家長獲取足夠資訊的權利。
7. 據了解,海外國家普遍有規定供36 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非穀基類食品需於標籤上標示鈉含量,而現時一般預先包裝食物亦有標示鈉含量,我們認為局方有需要依循這做法。
8. 我們對局方以有關規管聲稱事宜複雜與具爭議性為由,而未有在本次諮詢內探討感到失望。我們強烈要求政府盡快就聲稱規管上諮詢業界、海內外專家及公眾的意見。
9. 不同地區會因應 當地居民的特別需要而訂定配方奶產品和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嚴格而言,即使香港依據食品法案委員會的標準制定的營養成分要求亦未必完全符合香港嬰兒的營養 需要。由於過往本港未有對本地孕婦與嬰兒的膳食習慣及營養需要進行全面性研究,我們並不了解現時嬰兒進食的配方奶及相關補充食品能否乎合本地嬰兒的營養需 要,以及家長對配方奶的依賴程度。故此,政府有需要就本地孕婦與嬰兒的膳食習慣及營養需要進行全面及科學性的研究,以更有效制定出最適合本地嬰兒的配方奶 營養成分要求。
10. 另外,立法建議要求標列的營養素最多達33種,家長基本難以理解各類營養素的作用。我們建議政府研究在立法後,推出教導家長選取合適奶粉的講座、指引或小冊子,讓家長明白各項營養素的作用或重要性,並且學會如何挑選合適的嬰兒奶粉。
11. 最後,除了立法工作外,政府應向家長和照顧者灌輸有關兒童均衡營養的知識,讓他們學會正確地選取食物,讓兒童從而攝取成長所需的均衡營養,確保其健康發育與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