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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洩密事件須追究

2017.12.05


反對派常引述聲稱來自廉政公署的內部消息,並向傳媒廣泛披露調查內容。有市民質疑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三番四次聲稱收到廉署消息,即是署內涉嫌有人洩密,要求廉署調查。


林卓廷涉嫌多次向公眾披露正在受廉署調查人士的身份,甚至調查案件的細節,包括:去年七月九日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案、去年七月十八日披露一五年區議會選舉葵青大白田選區案,及上月八日有報道指林公開披露廉署調查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的具體情節。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任何人士不可向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受調查人的身份或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調查的任何細節。林卓廷的言行已涉嫌觸犯上述條文。而他多次聲稱接獲廉署內部消息的言論,被傳媒廣泛報道,嚴重動搖社會及市民對廉署人員的信心。林卓廷於上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公開承認其披露的消息和資料是真確無誤,署內是否有人洩密,必須徹查。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稱:「林卓廷若非在廉政公署資歷尚淺,未能有機會理解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功能,就是刻意混淆視聽,愚弄市民,行為極之可恥。」郭文緯亦勸林卓廷不要借廉署做政治騷,醜化廉署。


廉署的保密制度是數十年來推動香港社會廉潔的基石,不能被任意破壞。林卓廷常借廉署前調查主任的身份「爆料」,廉署應對此作深入調查並嚴肅處理。若調查中有人假廉署之名洩密惑眾,應予以檢控,倘內部人員洩密更應嚴懲。


 

刊於 東方日報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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