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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面性消費者保障制度建議書》暨消費者權益保障意見調查

2009.08.12


近年涉及電訊或收費電視服務、美容健身套票、旅遊會籍等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個案屢見不鮮,而消費者投訴數字也一直處於高水平,顯示香港消費者權益保障工作仍然有待加強。民建聯認為香港有需要建立全面性消費者保障制度,今日發表《消費有保障 營商講法度 ——建立全面性消費者保障制度建議書》(“《建議書》”),從法律、組織和監督三方面提出十項改善建議。


民建聯近日一項“消費者權益保障意見調查”,在7月下旬成功訪問了610名市民,發現高達65%的受訪者認為在香港消費缺乏足夠保障,有23%受訪者過去在香港本地消費時,曾經遇到商家誤導、欺騙、高壓、威脅、滋擾,或其他不公平手法推銷,而蒙受金錢損失,當中有8%的人最大損失高達5萬元以上。消費者委員會在2008年接獲的投訴創記錄達42,050宗,而根據我們的調查,實際上損失金錢的受訪者只有11%向消委會作出投訴,顯示消委會所錄得的投訴數字只是冰山一角。(詳見附件“消費者權益保障意見調查結果”)民建聯認為建立一套全面性消費者保障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消費者保障不足的現狀。

另外,立法會議員李慧琼和沙田區議員葛珮帆博士陪同兩名消費者向傳媒申述個案。其中一名消費者在美容纖體公司誤導及長時間疲勞轟炸下簽約,而另一位則被誤導簽署旅遊會籍的合約,兩人均因此損失大額金錢。


十項建議措施簡介


檢討現有保障消費者權益政策,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目的是避免經營者以各種欺騙、誤導及威脅性手段,令消費者遭受到不公平及不公正的待遇,並保障合法商人可在公平及健康的營商環境下經營。就此,香港必須建立一套全面性的消費者保障制度,本建議書將分別從法律體系、組織體系及監督體系,提出十項建議。


首先,在法律體系方面,我們建議:


1. 檢討現行保障消費者政策,將保障消費者的法例化零為整,歸納成《消費者權益保障條例》,堵塞現時法例零散而互不協調所衍生的漏洞,並盡可能將現有規管營商手法和保障消費者的規定納入這條統一大法之中。

綜合而全面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條例》,將會是消費者的基本權益、保障消費者的基本原則及基本制度框架的法律規定,日後可因應需要,就特定營商手法制定具體規管指引。個別行業亦可因應行業的特質,配合法例制定規章或指引,以解決規管條文在執行上需要高度專業及專門知識的問題。


2. 收緊規管以打擊品牌影射及誤導。現時不良商人以影射手法將不知名貨品當作名牌出售,情況時有發生,尤其是受害者多為遊客,對香港聲譽的影響甚為惡劣。根據現有的《商品說明條例》以「誤導性商品說明」作出檢控也存在舉證困難。為此,必須從速收緊法例規定,令執法機構能有效打擊品牌影射及誤導等不良營商手法。

3. 規定商品必須列明定價。現時經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已經針對標價誤導問題作出一些規定。我們建議進一步立例,讓《消費者權益保障條例》的執法當局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指明某些產品或服務須列明定價,或以指定方式列明定價,配合制訂一般性價格標示指引的建議,雙管齊下,全面杜絕虛假及誤導性價格標示的不良營商行為。

4. 設合約冷靜期。以往不少涉及模特兒公司、旅遊會籍及美容健身套票的投訴個案,均因為誤導、餌誘式手法、不適當地滋擾或威迫等推銷手法,令消費者在「半推半就」下作出錯誤消費決定。針對此類情況,我們建議規定有關會籍、套票及其他預繳式服務合約,須訂立合約冷靜期,讓消費者簽約購買有關產品或服務後,在指定時間內「想清想楚」,合約才生效。另外,參考現時非正規私校只可按月收費的規定,當局也應研究規限某些在一段時間內持續購買某種產品或服務的合約,如涉及大額金錢,必須分期付款,不可一次性收取全部費用。

5. 引入合約確認程序。建議規定透過街頭或電話兜售方式以口頭訂立的服務性合約,經營商均要在指定時間內發出書面條款,並且必須消費者簽署確認才可生效。

6. 擴大法例涵蓋範圍,將「服務」包括在規管之列。服務業是本地經濟主體,與服務相關的推廣和銷售手法越來越廣泛,近年投訴焦點亦多數涉及服務消費。現行法例禁止作出虛假商品說明,但只適用於商品,並不包括服務,無法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故將服務納入規管之列,是當務之急。


其次,在組織體系方面,我們建議:

1. 賦予消委會執法權力,或設立消費者保障專員。配合《消費者權益保障條例》的制定,必須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有關執法工作。我們建議將有關執法工作交給消委會,賦予它相關的執法權力,或新設立一個消費者保障專員,掌管新成立的消費者保障中心,專責消費者權益的行政執法職能。設立消費者保障專員作為消費者保障執法機構,好處是與消委會保持適當分工,後者繼續擔當調解申訴及消費者教育工作,而透過執法及調解的清楚分工,可維持執法機構的中立性及公信力。

2. 授權消委會作為代訴人。消委會作為代訴人,有需要時可代表消費者向法庭提出追討,為大部分未能主動提出訴訟的消費者,尋求法律上的補償。


最後,在監督體系方面,我們建議:

1. 全面公開投訴成立個案的資料。要改善消費者與營商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現況,須檢討現行監管機制,規定任何成立的投訴個案,均要將涉及的所有單位及資料全面公開,避免不良商店多年來投訴屢屢仍能繼續經營情況出現。

2. 加強執法機構的定期巡查及‘放蛇’行動。只有向不良經營者加強施壓,才能維護香港「購物天堂」的聲譽,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另外,警方也應積極調查那些表面屬民事合約糾紛,但實際上涉及以威逼、恐嚇、禁錮等手法令消費者就範的個案。


(十項建議措施一覽)

法律 1. 將保障消費者的法例化零為整,制定基本性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條例》;

2. 收緊規管以打擊品牌影射及誤導;

3. 讓執法當局有權根據市場實際情況,指明某些產品或服務須列明定價,或以指定方 式列明定價;

4. 設合約冷靜期;

5. 引入合約確認程序;

6. 擴大法例涵蓋範圍,將「服務」包括在規管之列。

組織 7. 賦予消委會執法權力,或設立消費者保障專員;

8. 賦權消委會可以作為代訴人。

監督 9. 全面公開投訴成立個案的資料;

10. 加強執法機構的定期巡查及‘放蛇’行動。


 

新聞查詢:立法會議員李慧琼(7770 0820)、沙田區議員葛珮帆博士 (9031 7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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