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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運房局修例提高罰則

2019.07.30


有網民今早在港鐵發起不合作運動,期間阻礙車門關上,又按動列車緊急掣及月台安全掣超過一百次以上,列車嚴重受阻,其中一列在調景嶺站開出往黃埔方向列車滯留車站達一小時,影響其他往來列車。港鐵是本港主要交通工具,每日服務超過五百萬乘客人次,除今日的不合作運動外,早前亦有網民於港鐵九龍塘站(七月二十二日)及金鐘站(七月二十四日)阻礙車門關閉,影響列車服務。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譴責這些非理性行為,已去信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建議參考其他交通工具法例後,考慮是否提高罰則,以起阻嚇作用。


根據《香港鐵路附例》中第8條「不恰當使用緊急設備」條文,任何人不得啟動鐵路處所內的緊急或安全器件,否則可被罰款五千元。而根據《香港鐵路附例》中第9條「不當進入或離開列車」(2)條文,任何人不得干擾港鐵車門或月台幕門,違者最高可處罰款二千元。而《公共巴士服務規例》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列明,任何人均不得不適當地干擾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的車門,否則可被罰款三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蔣麗芸認為,現時《香港鐵路附例》就有關阻礙列車行駛的罰則太輕,難起阻嚇作用,蔣麗芸已去信運房局局長陳帆,建議該局參考其他交通工具有關阻礙車門法例後,考慮是否修改現行《香港鐵路附例》條例,將港鐵與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看齊,加重罰則,嚴懲惡意破壞港鐵運作的乘客。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中第13A條(d)條文,任何乘客或擬成為乘客的人,均不得不適當地干擾車門,或不適當地干擾構成巴士一部分或與巴士連接的任何其他機械、裝置或控制器,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以上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三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中第46條(f)條文,公共巴士、公共小巴或的士之乘客或有意乘搭該等車輛的人,不得駕駛車輛,或干擾車門,或干擾構成車輛一部分的或與車輛連接的其他機械裝置、設備或控制器,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以上條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三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新聞查詢:立法會蔣麗芸議員辦事處 2539 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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