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03
十多年前,曾在《信報》發表過一篇文,題為《強積金為什麼乞人憎?》
刊出之後幾天,接到一位小姐來電,說是奉其上司之命要邀約飯局,希望藉此解釋文中提出的一些觀點。後來因為某學者也有類似批評,故需一起解釋。但是約來約去,顧此失彼,最後蹤影全無了。
十多年過去了,詬病依然,仍然是那麼乞人憎!當然不同階層之人會有不同的看法,例如近日熱議的「對沖」。代表僱員者千方百計提出取消對沖之不合理;代表僱主者則認為已有賠償之設了,仍要一沖再沖,終有一天會把僱主能承受的最大限度沖散的。
本文要說的卻是另一種情況。話說一般自僱人士,每年要根據入息水平自供強積金。初推出時最令中小企頭痛的是,不少中小企慣了到年尾結賬時才根據盈利多少來計算自己的薪酬,同時也好作稅務籌謀。現在要每個月早早報出,不免不習慣。後來得到高人指點,每個月就打支票支付港幣1200元便算了。反正這是最高的供強積金限額。
若干年後,人已到達退休之齡,又要提取累算權益了。起初,不少人誤讀了有關表格的一句,以為將來仍有機會受僱者,不應結清戶口。後來才知年齡已到六十五歲後,已不再需要供款了。
此日,某君為提取累算權益去到某大銀行之有關櫃檯,主持者看過資料并代填表格後,又提出需看地址證明。此君拿出了此銀行發來之月結單,主持者竟說自己銀行的月結單不能作此用途,必須是其他機構發出的,或者水、電、煤也可。真奇怪,自己發出的東西不被認可,是何緣故?當日是星期五。再回家取件,星期一再來,中間便遲了二日。
星期一帶齊東西來了。填好表格,所有要辦的都已齊全。此君便問,要多久才能取得金錢?答曰約30天。這是強積金辦事處說的。再問為何要30天那麼久?說是其實是十多個工作天。加上期內的「紅日」,就是約30天。還說若期內紅日特別多的,還會順延。
為了搞清楚,遂上網去到強積金辦事處網頁,其中有關「怎樣提取累算權益」之段落,有如下說法:
「如你已年滿65歲,你只須向計劃受託人出示香港身份證副本,并遞交已填妥的“累算權益申索表格”,便可向計劃受託人申請累算權益。受託人收到由你提供的所需文件後,須於30日內向你發放累算權益」。
啊!原來30日是如此而來的。其中可有什麼微言大義?有!
上稱此君手拿兩張月結單,一張是八月十四日,單上列出供款結餘三十二萬四千餘元;另一張是九月十四日,單上列出供款結餘二十七萬六千餘元。期內沒有買賣,但遇上期內股災,損失了約百分之十五,四萬七千多元也。
再問,上稱此君辦好了手續,回家坐等。由此日到第30日,受託機構到底是那一天才去市場mark價?辦好手續當天,還是30日滿之時?所有強積金基金都是有市場報價的。好像上稱那兩張月結單,相差極大。期內股市若有大上落,誰來作主?
過了兩天,心內仍然嘀咕着,遂再去銀行問清楚。答案是「不清楚何時才mark價」。估計是所需手續辦清了,理論上操盤者在緊接着的第二天便可以mark了。再問一句是否無人知曉當中的詳情?答曰「正是」。
真荒謬!一般客戶委託經紀沽貨,遇上大跌,經紀也會問多聲是否仍然要沽?跟程式買賣者除外。社會上討論和執行accountability有年了,怎麼遇此問題卻是「關人個關」?
古之曹操有「烈士暮年,壯心不己」之句,仍想做皇帝也。今之老人家,只想憑此積蓄度日耳。他們也未必懂得何時mark價之不同意義。大概因為現行機制有對沖,長期服務金與累算權益之間的差額自會有人補足,便無需多理會。
惟願大間銀行大間受託機構,將心比己,不要以老人家「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便馬馬虎虎對付過去便算。
八十年代推行長期服務金。二千年推行強積金。本以為是用後者取代前者。但因八十年代太多廠家北移,故累積起來的長期服務金非少數。如無對沖之機制,僱員會有落空之感。如取消對沖,遇上大跌市,僱員不能全數取得原來之長服金。他們自己不炒股,卻要承受炒股之禍,豈不冤枉?
此文刊出後,不知會否有人約飯局?若是,必須抓緊follow up,莫再「口吭吭(音「巷」),大隻講」了。
刊於信報
新聞查詢:香港執業會計師 馮培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