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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燈光專責小組《持份者及公眾參與文件》 民建聯回應


2013.10.21


環境局轄下戶外燈光專責小組﹙下稱「專責小組」﹚早前對本港進行有關戶外燈光造成的滋擾問題的研究,並提出具體建議。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兼民建聯環境事務發言人陳克勤對此表示歡迎,並就有關文件各方面內容提出具體意見。


專責小組對「預調時間」提出兩個建議:晚上11時至早上7時,或午夜12時至早上7時,而「關燈」的適用範圍包括對戶外環境有影響而用作裝飾、宣傳或廣告用途的燈光裝置﹙不論在室內或室外﹚。陳克勤議員表示,現時本港戶外燈光五花八門,除了靜態的招牌或宣傳燈光,近年還越來越多大型的動態宣傳電子箱,根據文件的數據顯示,投訴戶外燈光的區域都是集中於商業活動頻繁,商住樓宇密度較高的地區,由此可估計,本港光滋擾的來源主要是商業活動。他補充,專責小組的「關燈」建議,並不是要影響商戶的營運,而是應針對在非預調時間營業的商戶和刺眼的大型動態廣告燈箱「關燈」,減少浪費電力及影響居民日常生活。故此,當局可考慮分階段式實施「關燈」建議,以「12時關燈」作為第一階段試驗,了解整體光滋擾的改善情況,才考慮進一步調整時段或按個別地區的情況作出調整,平衡居民與商戶的利益。


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會,擁有「東方之珠」美譽,維港兩岸五光十色的璀璨戶外燈光是其中一個旅遊熱點。然而,香港亦是一塊彈丸之地,商業與住宅大廈林立並存,過度的商業戶外燈光不但會影響附近居民的生活,亦會造成浪費。若獲豁免的情況過於寬鬆,就會形同虛設;過度收緊則影響商業活動,故此必須兩者平衡。陳克勤議員認為,在「預調時間後繼續營業」的商戶由於需要營業,其舖面招牌燈要繼續在營業時間內開啟,情況是可以理解;而節日期間的裝飾燈有較寬鬆的處理亦可以諒解。不過,對於一些非在「預調時間後繼續營業」商戶的招牌或裝飾燈;會發出強光、閃動、或是播放廣告的廣告宣傳箱;用作加強效果或照射招牌的射燈;「樓上舖」﹙即非位處地面商戶﹚的非靜態而刺眼的招牌或宣傳燈光等,則一律不應獲得豁免。


光滋擾的問題日益備受關注,而且商業活動發展所帶來的光滋擾問題亦越來越影響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當局應及早為相關立法作前期研究及準備。無疑,國際對於「光滋擾」、「光污染」或「光害」等都未有統一而清晰的定義,每個地方處理這個議題除參考其他地區的例子外,更要按本身社會的人口、樓宇密度及經濟活動發展來彈性處理。當局可先推行一些較具彈性的約章計劃,讓商戶能夠及早適應,自願性改變習慣,但當局亦應該同時地展開有關立法的深入研究及準備,並定期檢討約章計劃,作為理據,為規管戶外燈光打下基礎。


 

新聞查詢:立法會議員陳克勤 (7770 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