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4
近年香港與內地跨境婚姻的離婚個案不少,婚姻雙方因撫養權、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而產生糾紛也屢見不鮮,然而,兩地法院所作的離婚判決在相互承認和執行上存在不少困難,對當事人造成困擾。究其原因,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於2008年8月生效,開啟了兩地法院相互承認判決的大門,但該《安排》並不適用婚姻家庭案件,兩地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離婚判決始終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現時問題的關鍵在於香港法院對於內地法院先作出的離婚判決是普遍承認的,但內地法院對於香港法院的離婚判決並不必然承認。廣東省作為涉港婚姻最多的省份,省高院曾經作出暫時不予承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離婚判決法律效力的批覆,可見內地法院一般都不承認香港法院的離婚判決。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就算有個別法院裁定承認香港法院的離婚判決,也僅限於有關夫妻身份關係解除的內容,對於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內容大多都是不予承認,這就衍生了“一事兩訴”、執行難的問題。
其實自2010年起,香港律政司已就上述問題和最高人民法院展開磋商,雙方均持正面態度,惟至今仍未商討出具體方案。很多專家學者曾經廣泛討論,並給出很多不同建議,但往往只停留在學術探討的層面上。鑒於兩地的訴訟模式存在巨大差異,要在短期內落實兩地離婚判決互認和執行,可謂是困難重重。在此背景下,雙方可考慮採取“先易後難”的方式,先就法院的管轄權問題訂定準則,例如以婚姻締結地法院有管轄權為原則,夫妻財產所在地法院的管轄權為輔,讓當事人能在清晰指引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一方面免去了當事人日後爲了尋求不同法院裁定承認、執行的麻煩,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另外,我們認為司法機關應當嚴格落實“一事不再理”原則。過往曾有案例,夫妻雙方在內地登記結婚,並先後前往香港定居,後來在香港離婚,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若干年後其中一方再向內地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對方在內地的財產,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勝訴,此案引起了不少爭議。出現這種案件的問題就在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未能落實。既然雙方當事人先向香港法院起訴,則可推定雙方存在並同意協議管轄。當香港法院的判決生效後,內地法院就不應重新受理、重新判決,而是應該在不違反內地法律的基礎上,依據當事人要求,承認香港法院的離婚判決,或裁定不予受理。
刊於香港商報
民建聯兩會提案系列之七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