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6
標準工時的討論已擺上了議事日程。
特首在近日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已明言政府會展開此政策研究。有關政府部門亦已為此發出了《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簡介》。看來此議已到殺到埋身的境地了。
工時要多長才算符合各界的要求,言人人殊,看來還需詳細討論。在此環境中,不妨看看現在已經過長時期「約定俗成」的職場中的實況。
首先看看上班下班的情況。公務員和紀律部隊不在此文評論範圍。照筆者觀察,除了是提供櫃檯服務的銀行職員外,很少見到各類職別的工作人員是嚴守規矩「踏正」九時便已開始工作的。當然,他們也是「踏正」下午五時便會拉閘停止接待人客。雖然有時有些人客會希望他們為其緊急事項寬鬆一下,但因其規矩已是幾十年如一日地實行,同行之間亦是如此這般,故也不會因其依樣葫蘆而惹起什麼不滿。
反觀其他行業便很難說。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在「踏正」開工時間進得工作間範圍且打了卡便算是符合了。他們埋位後飲飲嘢、食食嘢、再聊聊天也好像是順理成章的事。若把此情景移之於銀行櫃員,或者是公私立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你是其顧客會有何話說?
要實施標準工時,第一個要問的就是是否八小時工作制?若是,則是朝九晚五還是朝九晚六?前者實際投入工作七小時,另一小時是被僱主「霸佔」的。後者則是實際投入工作八小時,卻被僱主超佔了一小時。從勞方的立場看,前者是合理的。但從資方的立場看…?
有不同看法很正常。我們行內也有此難題!例如與客戶計算應charge多少時間,應由寫字樓出發到客處起算,還是到達彼處開始工作起算?大家都有十分具說服力的理由。希望立法時對這些問題都考慮多一點,免致到時又要拗一餐。
還有就是超時的問題。有些工作是很難不超的,到時以水補之可以麼?還是時數絕不可超,即使加倍都不可?
以咱們會計業為例,香港稅務局已對公司報稅的限期十分寬容,譬如十二月底結賬者可容許遲至第二年的十月底才把賬表報上去。經營虧損者還可再稍延。但是公司本身的賬表編制另有時限。例如母公司是在港外註冊者,且是上市公司,按規需把香港子公司的業績併入其集團賬中的,母公司對香港子公司何時把賬做好便有嚴如軍令的要求。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時間多極有限。
上市公司如是在十二月底結賬的,一般都要在第二年的三、四月底便要「見家翁」。為此,各子公司便會被要求在此日期前把賬做好。在母之指令子必遵從的情況下,母公司定下的期限,子公司只能拚命配合。於是,層層迫壓,子公司的會計和審計師便不免要疲於奔命了。
近年見此情況日有惡化。例如內地公司受國策鼓勵紛紛作集團性海外擴張。為方便計,它們多會利用香港子公司持有此等海外公司的股權。內地公司的國際視野素比香港人廣闊,故開設的公司之註冊地多會包括歐、美、亞、非等地。當地審計師做好的賬表送到香港,香港子公司便要做包括其本身及旗下海外子公司的合併賬。海外子公司賬表的編制縱是符合國際準則,但卻不一定以英文為表述語言。曾見有用挪威文編制的賬表。經與香港挪威領事館接觸,才獲其介紹找到可翻譯者幫忙以完成任務。
香港會計準則及《公司法》均有要做集團合併賬的規定。若不依從,審計師要為不做合併賬者表達「非標意見」﹝qualified opinion﹞。公司不欲見此,自然又會向審計師施加壓力了!
審計師為了不令客方因此而「唔like」,便只好向好欺負的員工軟硬兼施。長期以來行規均如是,員工們也不得不逆來順受,能捱便捱!鬼叫你窮!遲些標準工時立了法,老闆便不能再亂施壓了,否則違法便要坐牢!
行內小型所不少皆有開工不足之況,當然同時也有不少所是「做唔切」的。如果此法傾向嚴格不准超工時,後者所可能會要忍痛割愛讓部份Jobs流出市場。前者所便可撿點便宜。若真有此事,老子在《道德經》中提倡的「損有餘以補不足」便可因有此法而實現了!
所謂有捨才有得。審計師本來總以「多就是好」為接單策略者,應趁機檢討一下自己的實力,看專做優質優價者是否更佳。例如,少做多嘆一下,適當地自我改善自己的生態環境,千萬莫像《紅樓夢》中俏丫環晴雯般撐着病體三更半夜為二爺補裘以致元氣大傷終也醫唔番也。
可從容地透透氣。這可是推行標準工時為同行們帶來的附加價值乎?若是,我們應「打開大門迎闖王」才對啊!
刊於信報
香港執業會計師 馮培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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