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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時須社會共識

2012.10.07


於立法會會議上討論議員議案「立法規管工時」發言全文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


蔣麗芸議員:代理主席,經過剛才有關國民教育的議案辯論後,我發覺很多事情必須符合各方的意願才可進行。國民教育這議題已討論了十多二十年,並在社會及議會取得共識後才出台,這樣竟然也出亂子,更何況是一些未取得社會共識的議題呢?


代理主席,我以前在工廠工作,以我所知,很多廠商都會給工人加班費;很多工廠甚至會多一點五倍,甚至兩倍的加班工資。這是二十多年前的做法,因為工廠一般採用計件工資制,容易訂出一套比較客觀制度讓工人依從。但是,文職人員的加班工作量難以量化,因為其工作量難按件計算,那麼,這些人員的加班工資應怎樣計算呢?


舉例而言,僱主在僱員下班後或休假期間,致電請他們協助發電郵給客人,這樣是否計入工作時間呢?舉另一個例子,同事在辦公時間上網處理私人事務,例如登入個人網頁,僱主發現後應否扣減其工時呢?所以,我們考慮立法時必須十分小心,立法後僱主自然會提高對僱員的要求,甚至稍一有空便監察僱員。我相信這樣其實會令僱傭關係更為緊張,對整體社會未必有利。


至於部分政黨建議以工資補償加班工作,我覺得這項建議或許與家庭友善政策存有衝突,因為我們一方面指在職父母的工時太長,沒有時間陪伴家人,希望他們能享有更多家庭生活;另一方面卻建議給予更高的加班費來鼓勵他們加班。我覺得這真是非常自相矛盾。事實上,我們亦進行了調查,發覺很多僱員寧願放取補假,也不願支取工資補償。因此,我們應該就如何訂立標準工時做好諮詢工作,千萬不要像國民教育議題般,討論多時最終也不承認諮詢結果,這是沒有意思的。


此外,我亦想談談僱員心理問題。我其實曾與很多“打工仔”傾談,發現他們大多對僱主十分忠心,盡忠職守。雖然下班時間到了,但有些僱員看見僱主未離開,覺得僱主可能隨時需要協助,所以也不離開公司。當然,當中亦有些僱員是看見僱主未離開,為免留下壞印象而不下班。無論是哪種情況,若僱員下班後留在公司,這應否視為加班呢?面對這種情況,我們是否要甩這些僱員出去呢?所以,面對這種情況,如何界定為加班,往往是較為複雜的。


因此,民建聯提出的修正案,是希望能夠透過成立由勞方、資方、官員及學者等多方代表組成的標準工時專責委員會,諮詢不同持份者對標準工時的意見。我們亦希望不同持份者可在委員會的框架下,開誠布公地探討標準工時的執行細節,在取得共識後盡快採取適當措施,包括草擬法例及訂定相關指引,落實委員會的決定。


代理主席,我亦想說一個我剛大學畢業入行的故事。當時我的第一份工作,是在工廠擔任人事部職員。每逢加班高峰期,日薪工人便十分高興,因為可享有一點五倍、甚至兩倍的加班工資;而月薪工人卻不太高興,因為他們當時並無加班費,但享有年終雙糧及花紅。對於他們加班不能立刻支取補償的情況,我當時也找僱主傾談。僱主知悉也認為應提升員工士氣,使他們更盡心為公司服務。但是,經過連番考慮後,月薪的計算方法十分複雜,除非將所有月薪工人轉為日薪,否則難以如日薪工人般按件數計算加班費。因此,僱主最後決定以假期補償加班工作,並增加年終花紅的比例。直至現在,僱主及僱員亦相當滿意這個決定。


其實,這個故事亦證明,勞資雙方是利益的共同體。很多勞工議題都存在共同點,勞資雙方理應互諒互讓。我們相信勞資雙方都是說理的人,最低工資委員會最近亦成功透過協商達成共識,定出時薪30元的方案。我們亦期望,透過成立標準工時專責委員會的平台,讓勞資雙方更緊密合作,攜手達成雙贏的標準工時方案。


代理主席,民建聯對張國柱議員的原議案,以及馮檢基議員、郭偉強議員、單仲偕議員、梁繼昌議員等的修正案均會投棄權票,主要因為現階段還有很多問題未徹底討論,社會亦未取得共識,確立標準工時的立法時間表及法案細節是言之過早。不過,對於田北辰議員的修正案,由於其理念與我們的修正案相近,所以民建聯會投贊成票。


代理主席,我謹此陳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