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3
民建聯就政府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約見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先生及親自將七萬個反對本港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市民簽名交予政府, 並致函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先生表達我們的此項目的反對立場。以下為信函內容:
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
唐英年先生:
特區政府以擴闊稅基為由,上月份發出稅制改革諮詢文件,建議在本港開徵商品及服務稅。對於政府建議引入商品及服務稅,民建聯是持反對立場的。我們認為,若本港開徵商品及服務稅,將會破壞香港一直備受稱譽的簡單稅制優良傳統,並會打擊本港的整體經濟,包括會增加通賬壓力、打擊零售業和旅遊業,同時增加各行各業的經營成本,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以及就業市場。同時,我們要強調,香港要解決因人口老化導致未來衛生及社會福利開支大幅膨脹的財政負擔問題,單靠稅收一項途徑是並不能達到目的。
民建聯早前收集了合共約七萬個反對本港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市民簽名,現隨信交予政府,以清楚表達我們的立場。民建聯並促請特區政府應該擱置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計劃。
基於以下六大理由,民建聯認為,香港不宜引入商品及服務稅:
( 一 ) 加劇貧富懸殊問題
本港貧富懸殊問題過去多年來越來越嚴重,亦是世界貧富懸殊問題最嚴重的前列地區之一。 由於商品及服務稅是一種累退稅,不論窮人富人,收入高低,均被徵收同樣的稅率,即是稅負不與納稅人的收入相適應的一種稅種,因此,開徵GST將增加窮人和退休人士的稅負,使貧者愈貧,擴大社會的不公平。
( 二 ) GST未必能穩定政府收益
政府以擴闊稅基,穩定政府收入為由,建議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民建聯對此並不同意,因為除了地產市道 、 個人收入和公司盈利會隨著經濟逆轉而大幅下跌外,個人消費亦會在經濟不景時明顯萎縮。若以近數年的私人消費開支總額計算,1997年本港經濟高峰期的總額為8338.25億元,而至沙士肆虐的2003年則下跌至7193.04億元,二者相差約14%,比同樣兩年的本地生產總值減幅9.5%明顯為大 。因此,民建聯認為,商品及服務稅的引入,將不能扭轉本港公共財政收入不穩定的問題。
( 三 ) 香港並無結構性財赤問題
政府在2002年時指出,在結構性原因影響下,即使經濟恢復正常增長,公共財政赤字仍然會出現,甚至會惡化。但是,上年度政府在經濟復甦下便迅速成功滅赤,這很明顯否定了以上的說法。香港過去多年來只是有經常性開支總是大於經常性收入的結構性超支問題,而並無結構性財赤問題。政府的財政狀況是穩健的。政府無須為了擴闊稅基,向全民開徵商品及服務稅。
( 四 ) 中產家庭未必受惠
民建聯要強調,假若本港開徵商品及服務稅,基層市民固然會受害,中產階層亦不能得益。雖然有評論認為若本港開徵這稅項,中產會是受益者,但現時政府拋出的紓緩措施建議,是在所有商品及服務稅的200億元收入悉數用於調減薪俸稅而假設出來的,政府並沒有任何承諾。若最後政府同時把 200 億元收益用於調減薪俸稅、利得稅和增加各項政策範疇開支,每個方案只可得到約70億元,以此計算,則薪俸稅的稅率調減幅度便會遠低於現時拋出方案的五個百分點,並且大概只相等於稅率及稅階回復至2003年加稅前的水平。縱使把200億元的一半用作削減薪俸稅,相信也不足以補償中產人士在商品及服務稅的開支。
同時,從國際經驗看,一旦開徵商品及服務稅或銷售稅,絕大部分國家的有關稅率便只會不斷上調,絕少下調的例子。因此,民建聯認為,長遠來說,商品及服務稅必定會增加市民包括中產階層的經濟負擔。
( 五 ) 未入稅網的打工仔打擊更大
本港的薪俸稅徵收一向均是以「能者多付」為原則,事實上,政府亦承認是以個人基本及夫婦等免稅額作為社會支援措施的一部分,因此,若香港開徵商品及服務稅,令所有市民均納入稅網,在累退的形式下,明顯違反了香港固有的「能者多付」原則。
( 六 ) 避稅逃稅活動杜絕難 加重行政成本
根據許多海外國家例如加拿大和英國等經驗,在開徵GST或銷售稅下,逃稅避稅活動便難以杜絕。特區政府現時指出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行政費用僅為5億元,但以海外國家的經驗看,我們深信,實際成本將不只此數,而且,為了加強防止相關的 逃稅避稅不法活動,政府更需要不斷增加資源以進行相關調查,以打擊有關活動,令行政成本增加。
民建聯現促請政府擱置開徵商品及服務稅的計劃。同時,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 特區政府應加緊研究,如何改善現時每年財政預算的可預測性低以及不穩定問題。民建聯建 議當局應 檢討現時政府與金管局就外匯基金投資收益分賬的辦法,例如以固定回報,按過去 5年,每年攤分到的平均金額來決定一個實收分帳額,以確保政府從外匯基金投資收益取得穩 定的收入。
‧ 外匯基金現有資產總值高達1萬億港元,遠多於本港維持聯繫匯率穩定所需的儲備水平,但外 匯基金的投資策略卻極度保守,民建聯認為,為了可適當增加財政儲備的投資收益,增加政 府的收入,建議適當提高外匯基金的投資組合資產額,同時,在不影響維持港元穩定性的大 原則下,部分資金亦應可投放到回報較高而風險又可接受的項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