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9
(一) 前言
動物銷售商是市民購買寵物的主要途徑,可是過往政府對寵物繁殖及出售監管制度存有漏洞,不能阻止不法商人出售染病或不明來源的寵物,令消費者的權益受損。故此,民建聯歡迎局方就修訂《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第139B章),規管寵物買賣(包括狗隻繁殖及售賣)進行公眾諮詢,我們為此作出以下回應:
(二) 關於文件內建議方案的回應
1. 要求清晰定明發牌條件及營業守則
局方表示修例後,會制定相關發牌條件及營業守則,作為繁殖者牌照的發牌條件之一。我們希望局方對相關發牌條件及營業守則作清晰的界定,包括狗籠大小、狗隻自由活動空間、通風環境、冷暖氣及照明等,以便利繁殖者遵守並確保狗隻是按照可接受的福利標準畜養。
對於持牌人的規定上,局方應拒絕向曾觸犯動物福利罪行的人士發出繁殖者牌照。另外,局方應研究要求繁殖者需具備基本照料、護理動物及動物飼養方法等知識,以保障動物獲得適當的照顧。
2. 關注撤銷現有繁殖及出售狗隻的豁免權後有機會出現的狗隻遺棄潮
我們認同局方就規管繁殖和售賣狗隻人士的建議。另外,我們關注到部份在修例前已存在的家居或商業繁殖者,在申請牌照時遇到困難。局方應制定適當的過渡措施以協助繁殖者申請牌照,並在處理牌照申請時提供更大的彈性與便利,以避免因大量狗隻繁殖場結業而出現狗隻遺棄潮。
3. 提高第139B章的罰款
我們認同局方建議提高第139B章的罰款,相信這可加大條例的阻嚇作用,有效遏止違法行為。但過往司法機構對干犯動物罪行案件的量刑一般較低,因此我們希望律政司能就明顯量刑不足的案件提出上訴,以起警惕作用。
4. 賦權漁護署署長撤銷動物售賣商牌照
我們相信賦權漁護署署長撤銷動物售賣商牌照的權力可確保曾經觸犯與動物福利相關罪行的人士,無法再經營涉及照顧動物的業務。我們希望漁護署就在何種情況或條件下會運用這權力制定清晰指引,以更有效運用權力。
5. 加強巡查持牌處所及執法
一方面,近年本港持牌的寵物店數目不斷上升。另一方面,在修例後私人及商業繁殖者均需要領取繁殖者牌照。可以預計未來漁護署巡查工作會更加繁重,署方需要增加人手及培訓以作適當的配合。
另外,漁護署表示會根據一套以風險為本的制度,當中主要以處所畜養狗隻的數目作為視察和巡查次數的標準。據悉,現時部份畜養狗隻數目較少的繁殖場接近民居,有些更經常被鄰近居民投訴噪音或環境衞生的滋擾。因此建議局方研究引入不同的風險因素作評估,例如持牌處所的位置、過往被投訴紀錄等,以更合理因應風險進行巡查。
現時,有不法人士藉著網上兜售來歷不明的動物,並以“免費送贈狗隻”為名,但收取打針費或車馬費等形式進行買賣,以逃避漁農署的執法。局方應就"動物售賣"的定義作清晰的界定,並應涵蓋為獲得回報(如饋贈)而送出蓄養動物的行為,以避免條例出現漏洞。
(三) 就加強規管寵物買賣的其他建議
局方建議的規管寵物買賣方案現時只適用於狗隻,長遠而言應推動規管寵物買賣至貓隻,甚至兔子和兩棲動物等,以保障各種寵物的健康及福利。
現時的發牌條款要求動物售賣商出售的狗隻必須載有晶片,但貓隻現時並沒有相關的要求。為了更好地進行動物管理工作,建議出售的貓隻也須載入晶片,晶片內須載有注射疫苗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