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09年11月18日發佈《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簡稱《諮詢文件》),並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期,收集市民意見。
民建聯認為,政府公佈的《諮詢文件》,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29日通過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簡稱:人大《決定》)。
民建聯認為,這次討論比05年的方案有兩個主要的進步,首先,人大《決定》宣佈,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香港市民關心的何時能達到普選的疑問已經解決。第二,特區政府在諮詢文件中建議2012年只由民選區議員參與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內區議會議席的互選,從而進一步提升兩個選舉的民主成分,這有效回應了過往部分政黨和人士對委任區議員性質的質疑。
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於去年11月18日展開後,市民大眾充分表達了意見和建議,綜合各方意見,我們認為,主流民意是希望社會各界能減少分歧,凝聚共識,以在立法會通過2012年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議案,共同推動政制向前發展。但遺憾的是,少數政黨及個別人士,違背民意,一意孤行,以違反《基本法》的非理性方式,惡意阻擾,引起市民反感。正如行政長官曾蔭權所言,少數人堅持激烈抗爭,拒絕妥協,只會加深矛盾,使政制發展永遠停留在起步點。
民建聯作為香港其中一個主要的政黨,我們衷心希望政制向前發展,不要再原地踏步。在此期間,民建聯也認真地研究了《諮詢文件》,並廣泛聯系市民,與不同的專業及社會團體會晤,廣泛地收集各團體對政制發展的意見,經整合後,得出以下意見,作為對《諮詢文件》的回應。包括:
一、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1. 民建聯贊同將選舉委員會的人數,由800人增加至1200人。對於有意見指人數可進一步增加,民建聯並不反對,但認為須顧及委員會可順利過渡成為2017年特首普選時的提名委員會。
2. 民建聯贊同2012年的選舉委員會中,四大界別同比例增加選委會委員名額,其中第四界別的新增議席,可將其中大部分分配給區議員,以透過有民意基礎的區議員來增強市民在選委會的參與。
3. 在增加選舉委員會的選民基礎方面,由於「將公司票改為董事或理事票」的建議在社會有不同意見,在實行上亦有不少爭議。事實上,透過增加民選區議員在選委會比例,亦可增加選委會的選民基礎,民建聯對此表示支持。
4. 在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安排方面,民建聯支持維持目前選舉委員會總人數八分之一的提名門檻。
二、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
1. 民建聯贊同立法會議席數目增加至七十席,其中,地區直選與功能界別議席各佔35席,以擴大民主成分。
2. 民建聯認為,民選區議員的選民基礎是350萬選民,新增五個功能組別的議席全納入區議會組別,使功能團體的民主成分得到很大的推進。
3. 民建聯贊同功能界別新增的五個議席,以及原來的一個區議會議席,全數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對於有意見認為有關議席可以開放予各界人士角逐,民建聯認為亦可接受。
4. 民建聯贊同以「單一可轉移制」選出六個區議會功能組別席位。
5. 民建聯認同委任區議員對社區作出了重要貢獻。也認同在地區行政上,委任區議員制度能讓更多專業人士以及具有豐富地區經驗的人士服務社區。但從增加立法會功能組別的民主成分,爭取政制向前發展的大局出發,這次建議只由民選區議員參與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內區議會議席的互選是可以接受的。
三、其他意見
1. 《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4月6日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已就修改香港的政治制度的程序和方法作出規定,即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必須要走「五部曲」:
第一部:由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決定兩個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第二部: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就兩個產生辦法進行修改;
第三部: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兩個產生辦法的議案,並經全體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四部: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
第五部: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人大常委會,由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民建聯認為,特區政府有責任確保香港政制發展嚴格依照上述法定程序進行。
2. 2017年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2020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目前社會未有統一意見,兩個普選的模式在未來仍有充足的時間和廣闊的空間可以討論,如果硬要現在作出決定,把2012年的政改方案與以後兩個普選的模式綑綁在一起,則不利政制向前發展,窒礙民主的進程。
3. 對於立法會實現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如何處理功能界別的問題,至今香港社會上仍是意見紛紜,分歧極大,現階段不宜草率做出決定,宜留待將來進一步討論,以期逐步收窄分歧,達至共識。民建聯認為,世界各地的普選模式並沒有絕對的標準,普選不一定就等於分區直選。任何符合《基本法》的處理方法都是可以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