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4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下稱《條例》)於1987年制訂,隨著社會和資訊科技的發展,近年當局在執行有關條例時,出現不少爭議。因此,民建聯同意政府發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的諮詢文件(下稱「文件」),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民建聯認為,淫褻及不雅物品的監管機制、評審準則、監管範圍等,須與時俱進,令有關監管能更切合現代社會的狀況和需要。政府並應在保障資訊流通及言論自由,以及維護青少年及良好社會風氣之間取得平衡。
補充「淫褻」及「不雅」定義
‧ 現行有關定義只簡單載列於《條例》釋義部分,而淫褻物品審裁處(下稱「審裁處」)在裁定物品或評定物品類別時,則考慮物品是否符合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以及物品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和發布對象、展示地點等。
‧ 民建聯認為,法例不可能巨細無遺地詳列哪些內容屬於淫褻或不雅,但也不能過於籠統。觀乎海外先進地區的定義或指引,會較著重以物品性質的不當 「程度」以至是否有損人性為評級標準,例如澳洲評級時須考慮是否描繪?容或煽動暴力(尤其是性暴力),以及描述貶低人性的行為; 美國則以米勒測試來評定,包括物品對一般人而言是否賣弄色情、是否明顯以令人厭惡的方法來描繪等等; 加拿大以物品是否過分渲染性事、或當中包含犯罪或暴力; 法國的其中一條準則是有否嚴重違反人格尊嚴。
‧ 因此,民建聯認同文件建議,將構成淫褻及不雅的本質,如「不當地利用性、恐怖、殘暴和暴力」,補充進目前的淫褻不雅定義,同時也可參考上述地區的做法,補充本港條例的不足。我們亦同意加強評級指引,將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等因素亦視作為評級指引之一,這可避免將藝術或學術資料不當地歸類。
改良審裁機制
‧ 目前審裁處同時履行「行政評級」和「司法裁決」職責,安排並不理想,一來外界容易產生其評級互為影響的印象,二來當其評級結果不同時,公眾又會認為同一機構的評審互相矛盾。為避免上述情況,民建聯認同可將審裁處職能分割:成立一個新的獨立審裁機構,進行暫定評級,履行行政職能,而現時的審裁處,則行使司法及覆核職能。
‧ 我們認為審裁員的名單可擴闊至陪審員名單,不過要做好利益申報制度,同時也可考慮將目前不被列入陪審員名單的部分界別,例如醫生等,加進審裁員名單中,以期使更多不同意見可納入審裁機制中。
‧ 目前每次聆訊時的審裁員人數為二至四名,人數太少,容易互相影響。民建聯建議日後每次聆訊時的審裁員人數可適度增加,使意見較為廣泛。
‧ 所有評級,包括暫定評級,都必須更詳細地羅列評級理據,提高透明度。
‧ 我們擔心若容許不同界別人士可呈交物品進行評級,由於呈交者未必是物品擁有人,更可能故意就物品作出修改以影響評級結果,做法並不理想,亦可能導致當局工作量大增。民建聯因此建議可適度增加執法部門,例如影視處的人手,以抽查更多的不同類型物品或刊物。
‧ 為了在執法部門的行動需要,和巿民的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我們較傾向支持文件建議一,即繼續由執法部門自行判斷「先檢控」或「先評級」,但必須制定清晰指引,訂明當執法部門遇到難以界定類別的個案時,應先呈交審裁處評級。同時我們也認為,有關評級必須盡快提交及評定,以減低對巿民的困擾。
‧ 民建聯認為當局必須提高執法人員水平及提升審裁人員鑑定能力,應設立支援架構提供專業知識的培訓,以避免將大衛像、裸體愛神丘比特等歷史名作,視作不雅物品而貽笑大方。
‧ 就是否將目前的分級再行細分,把第 II 類(不雅)物品按照發布對象的年齡細分第 IIA 類–只准發布予 15 歲或以上人士,第 IIB 類–只准發布予 18 歲或以上人士,並只可在18 歲或以上人士進入的處所內展示,民建聯認為,社會若能就15歲至17歲人士可接觸的物品內容,有較統一的看法,則將目前第二類物品再細分為兩級是可以支持的。否則可維持目前的三類劃分方法,但當局也要做好前述所講的定義、審裁工作,以至加強執法,以避免18歲以下青少年容易購入或接觸第二類物品。
小心規管新媒體
‧ 我們必須很小心處理網上資訊問題,要在保障資訊流通以及防止不雅或淫褻資訊不適當傳輸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 就立法強制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為用戶提供過濾服務方面,互聯網供應商已提出會增加營運成本,而且互聯網資訊量大,訊息萬變,難以做到全面過濾,稍一不慎,亦可能影響正常的資訊傳播。
‧ 我們認為,當局應以自願性質,鼓勵互聯網供應商及巿民安裝過濾軟件,當局也可自行或與業界和專業團體,開發更多的過濾軟件,供互聯網供應商或巿民下載使用; 民建聯亦認為,當巿民登記使用互聯網時,供應商也可告知客戶可提供過濾軟件的地方或下載點,方便客戶自行選擇是否安裝。
‧ 由於不少家長對資訊科技並不熟悉,當局應加強教育,讓家長認識互聯網使用,以促進親子共同上網,以及協助家長掌握過濾軟件的使用方法。
‧ 就立法要求瀏覽不雅資訊者先輸入信用卡資料,以確保瀏覽者年滿十八歲,由於涉及網上保安及個人資料的處理,社會有不少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我們亦認為,不少網站伺服器均架設在海外地區,要求進入成人網站時輸入信用卡資料的法例在當地可能並不適用,因此有關建議未必有效。
‧ 民建聯認為,若要令青少年懂得選擇適當的資訊,在學校、家庭以至傳媒層面,提供充足、適當的性教育知識,才是治本之法。
‧ 就是否規管個別使用者之間的傳送,由於對私隱有較大的侵犯,相信較難獲得巿民認同。
執法工作
‧ 就是否維持現行的執法部分,民建聯是持開放態度的。我們認為,由於直接涉及紀律部隊的具體工作性質及工作量,當局應先與有關部門及前線執法人員進行諮詢了解,然後才進一步徵詢公眾意見。
‧ 執法模式及優先次序方面,由於若由當局主動監察所有物品涉及大量人力物力,相反完全採取投訴方法,又未必有足夠阻嚇力,因此民建聯傾向中間落墨,當局主動監察本地流通量大的刊物,流量較低刊物及電子電腦遊戲則採取投訴為主的方式處理,但可加強此方面的宣傳,讓巿民進行舉報。
修訂量刑指引
‧ 目前發布淫褻物品罰款 100 萬元,監禁 3 年;發布不雅物品首次定罪罰款40萬元,監禁 1 年,第二次或其後定罪罰款 80 萬元,監禁 1 年。但至今法庭就淫褻物品最重的一宗判罰是監禁30個月,另一宗則判罰10萬元;就不雅物品最重的一宗判罰是監禁8個月,另一宗則判罰10萬元。
‧ 因此,民建聯認為現時問題是法庭判刑較輕,律政司司長可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覆核程序讓上訴法庭有機會為某些罪行訂定或修訂量刑準則或指引。我們亦同意為了利便法庭量刑時可以考慮有關的因素,從而判處恰當刑罰,可在《條例》中列明有關的考慮因素,例如銷售手法、罪行的普遍性、是否屢犯等,至於將物品的流通量加入量刑因素,我們認為若涉及互聯網上的傳送,難以計算流通量,未必可行。
加強宣傳及教育
‧ 諮詢文件建議制定有系統的宣傳及公眾教育計劃、喚起社會各界的合作、增撥資源,為家長、學校、教師及非政府機構,額外提供各種支援。長期策略上則集中資源加強包括互聯網方面的教育工作,都切合民建聯理念,值得推行。
‧ 民建聯尤其認為,當局除了要在青少年層面進行教育外,也應加強在教師、家長和社會層面,做好培訓工作,讓師長都能掌握正確和適合時代的性教育方法,培養青少年正確的價值觀,以面對社會層出不窮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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