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4.30
對於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在今年三月公布的「檢討<<電子交易條例>>」諮詢文件,民建聯有意見如下:
‧ 除了電子紀錄及有認可證書證明的數碼簽署外,在法律上承認個人辨認號碼(PIN)為數碼簽署以外其他形式的電子簽署。
民建聯認同將PIN納入為數碼簽署以外其他形式的認可電子簽署,可以讓市民使用電子服務時有多一種電子簽署方式作選擇。但必須有嚴格的監管措施,確保有高度的保安及保密安排。
‧ 現時在法律條文內凡有關「以郵遞方式交付或親自交付」的規定,自動包括「以電子方式交付」。
民建聯認為,透過附屬法例的程序說明現有條文自動包含「以電子方式交付」之意的做法,既可配合電子服務日漸普及的趨勢,亦可省卻逐條條文進行修訂的煩複程序。
‧ 遺囑、信託、授權書、誓言、誓章及法定聲明等條例附表1,可豁免以電子方式提交資訊;條例附表2亦獲豁免。
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後,民建聯認為條例附表1及附表2等情況作出豁免,屬一般的正常做法,可以接受。
‧ 檢討現有法例訂立的豁免令,將沒有保留必要的部分撤回,包括<<僱傭條例>>(第57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向勞工處處長提交文件供其檢查及審閱、僱主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向勞工處提交所需文件等。
電子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帶動電子簽署等電子化服務的發展亦日新月異,民建聯贊同撤回以上法例訂立的豁免令,有關當局則必須經常留意市場趨勢及繼續檢討現有法例的豁免令,推動政府內部更有效推行電子化服務。
‧ 設立核證機關自願認可制度,申請認可的核證機關須提交一份評估報告,包括由認可合資格獨立人士擬備有關核證服務穩妥情況的評估,與核證服務穩妥無關的部分則由一名獲核證機關授權人士作聲明處理,資訊科技署署長根據<<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審核每個申請。
根據每個申請者提供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申請程序複雜,且審批尺度不一致及透明度不高。民建聯認為可參考美國的做法,在法例上列明核證機關的基本要求及申請時必須提供的資料,簡化申請手續,可鼓勵新服務提供者加入,及開發更多新的電子簽署方式,引入更多競爭,但必須透過嚴格的申請要求,以控制及確保服務提供者的質素。
‧ 授權資訊科技署署長就其當時所關注的問題,要求認可核證機關呈交由合資格人士擬備的評估報告。
民建聯認為授予署長在有需要時向核證機關索取資料的權力,原則上可方便及提高監察核證機關運作及服務質素的效率,但在授予有關權力之餘,亦要有一定程度的制衡,避免令服務提供者為應付額外提交評估報告的要求,影響日常運作及經營成本。
新聞查詢:民建聯資訊科技政策發言人陳國強 (7770 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