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6
1. 我們歡迎《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下稱檢討委員會就如何改善《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提出建議,希望能藉修訂《條例》理順法團的運作加強對業主權益的保障,並要求政府當局能盡快落實相關建議。
2. 我們認同檢討委員會建議就委任代表出席法團業主大會,以及在不少於5%的業主要求下舉行 法團業主大會制定指引;我們亦贊成在委出管委會而計算不可分割份數的總數時,不計算在業主會議沒有投票權的份數和在管委會委員就其資格作聲明時以書面申報 取代宣誓的建議。我們相信有關建議有助提升法團的管理效率。
3. 現時各方對《條例》內各條文有不同的詮釋,例如對法團主席及管委會權力的行使以至授權書的運用等均有不同的理解,部份法團糾紛亦因此而產生。故此我們要求當局盡快就《條例》內仍有不清晰的地方制定指引,以讓各持份者能更清楚了解法例和程序上的規定。
4. 我們要求檢討委員會應盡快釐清《條例》第40B條和第40C條內涉及強制業主委任建築物管理代理人或委任管理人的安排,及提出改善建議。
5. 我們要求檢討委員會盡快就改善終止公契經理人的機制提出建議,包括研究把終止委任公契經 理人所需的份數門檻由50%降低;訂立公契經理人獲委任的時限;以及規定公開招標委聘其後的物業管理服務提供者和就終止委任公契經理人的決議投票時,分開 計算住宅部份業主和商用部份業主的份數。另外,我們亦希望檢討委員會盡快就改善修訂公契的機制提出建議,以處理「一廈多法團」、「多廈一法團」及公契內存 有不合理條款的問題。
6. 我們對於檢討委員會不考慮成立「樓宇事務審裁處」表示失望。我們認為隨著大廈管理所衍生 的問題越來越多,加重了土地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負擔,這使較嚴重的法團糾紛往往需要等候很長時間才能處理,無形令業主們加重經濟負擔。故此,本港實 有需要成立一個專門負責處理樓宇問題的審裁處,並以「便利巿民、用家為本」的精神,解決樓宇管理所衍生的問題。另外,當局亦應盡快增撥資源並增加土地審裁 處的人手,以降低申請人的輪候時間。當局亦應研究由民政處提供免費調解服務以鼓勵市民透過調解處理分歧,並借此減低各審裁處及法院的負擔。
新聞查詢: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兼民政事務發言人鍾樹根 (2522 8291)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