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7
民建聯全力支持保安局局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3的相關條文發出凍結財產的書面通知,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其擁有的三間公司於本地銀行帳戶內的財產。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訴黎智英「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並於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加控黎智英兩項罪名,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作出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罪行相關財產」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圖干犯、參與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財產,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指明該財產的書面通知,指示除根據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的授權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該財產。
民建聯認為,保安局局長所作決定是依法行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鑑於黎智英被起訴罪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保安局局長所作決定是必要的,有助案件的調查檢控工作,並防止有人繼續利用相關的財產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圖謀和行動。民建聯認為執法機關必須密切監察情況,並在有必要時採取進一步舉措,以確保保安局局長發出的通知得到嚴格遵從。
封面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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