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7
1. 民建聯歡迎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午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作出解釋。
2. 人大常委會將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定明是剩餘任期,民建聯對此表示認同。民建聯認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但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亦符合了大部份港人的期望,更有助平息社會對有關問題的爭議,令補選行政長官的工作能順行展開。
3. 民建聯期望,立法會必須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盡快完成《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行政長官的任期)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確保行政長官的補選能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如期舉行。
4. 另一方面,鑑於在補選行政長官問題上仍有若干不明朗之處,例如補選產生的新特首可連任多少屆等,民建聯期望,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在研究第3屆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時,必須一併研究及提出建議。
新聞查詢:民建聯主席馬力 (7770 0137)、民建聯副主席譚耀宗 (7770 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