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遙距聆訊)條例草案應作出修正案避免公眾產生誤解
- 民建聯
- 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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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5日
立法會今天 (2月5日)舉行法庭(遙距聆訊)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 (下稱該條例草案)會議。
法案委員會成員、民建聯司法及法律事務發言人、本身為執業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表示,在審議法案期間,就該條例草案 41及42條的條文表達憂慮,簡單而言,該條例草案 41及42條訂明,讓當事人主動向法庭作出申請,得到法庭批准後,方能出席申請上訴許可等的聆訊。這卻與原來現行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3條U 部的內容,存在相當的轉變。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上表明,被告人一般有權獲得出席上述申請上訴許可聆訊的權利,除非法庭另作指示而已。
今次該條例草案 41 及 42 條,把原有機制修改為申請人須主動向法庭申請批准獲得許可後,方能出席上述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周浩鼎表示上述安排,有可能令公眾誤會申請人出席上訴許可聆訊的權利受影響,必須小心處理。為免生誤會,政府當局採納議員意見,願意作出修正案。
周浩鼎樂見政府當局高效地採納議員意見,並從善如流著手準備作出修正案。周浩鼎亦垂詢當局作上述41 及 42 條內文的背後原因,當局回應為平衡法庭工作效率實際需要,增加效率,節省時間方面的觀點。
周浩鼎亦促請當局應當在今次條例草案上述部份背後的原因,向公眾闡述清楚,避免公眾產生誤解。香港的司法制度健全,亦必確保申請人出席申請上訴許可聆訊的權利絲毫不受損。周浩鼎亦會就稍後政府作出的修正案,再作詳細的審議。
新聞聯絡 :
民建聯司法及法律事務發言人
立法會議員 周浩鼎 3703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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