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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盞若錯揀 延期有困難

2014.04.29


俗語有云:「勿千揀萬揀揀着個爛燈盞」!


此話在論及納稅人公司選擇以那個日子做年結日之時,也是十分貼切的。如一時錯手選了每年的11月底做結,需承擔此錯選之苦果!


香港稅制向以簡單易明和稅率不高令人稱羨。


筆者除認同此點外,還對稅局人員常能以「人性」的推已及人的觀點考慮問題,讓納稅人得到公平對待甚有好感。十分符合其「治稅以法,服務以誠」之局訓也。近年社會環境大變,民風日趨強悍,好勇鬥狠視為閒事。為官者無不戰戰兢兢渡日。一旦被擺上枱,即見惶惶然不知所措。幸好,稅務局的聲譽仍算良好。即使稅收政策偶遭非議,矛頭也只是指向問責之財金官員,局方不受影響。許是其《服務承諾》年年達標,成績斐然有以至之?


每年的4月初,稅局都會向納稅人寄出稅務申報表,要求納稅人在一個月內報回。同時附上經或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除非公司是屬於符合特別定義的小規模組織。


為了緩和會計師和稅務代表需在短時間內處理好大量稅務申報的難處,局方會容許納稅人申請延期呈遞申報表和財務報表。如無意外,延至年結日後七個月之內呈報均不難獲得批准。


因此,12月底結賬者可延至第二年的7月或之前呈報;3月底結賬者可延至同年的10月底或之前。尤可讚賞者是申請延期一經獲准後,如無更改,這個延期可以在未來年度自動有效,不需年年申請一番。如此德政,內地同行們每當聽聞時,無不羨慕到「流哂口水」也。


稅務局也容許香港公司自選何日為年結日。并無規定非12月底或3月底不可。公司可按方便自己的情況選定此日期,例如找一個業務較清閒的日子,點起倉來也省事,或統一跟從母公司的年結日等。甚至故意定一個法例上容許的對公司最有利的日子亦可。


例如2014年3月結者可延至2014年10月才呈報。如把年結日定為2014年4月1日,即只是多了一日,卻因其稅務年度屬於下一個年度,即由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之年度,故稅局只會到2015年4月才向此公司寄出申報表。一個月之內即在5月內呈報,即可爭取到幾近十四個月的延長期也。這些不在12月或3月底結賬的納稅人公司,在稅局的年結日分類上稱為「異類年期」﹝odd year﹞。因其已實質享受了不少於七個月的延期,故即使另作申請,稅方也不會再給予延期。這條遊戲規則由來已久,業內業外均少有異議。


但是細心一看,有一類納稅人公司是會遭不合理對待的,就是那些選11月底為年結日的公司。此日年結後,至收到申報表并要在5月內呈報,實質只是延了六個月。以2013年11月底做年結為例,即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1至5月份。是少於上稱的「大大話話」的七個月也。除此之外,所有公司都可說是最少享受了七個月的,如10月底結者便是。


相信選擇11月底做年結的納稅人公司多極有限。不知稅局可會額外開恩,為它們提供一些方便,免它們覺得就因為稅務知識有限,一時糊塗選錯了日子便遺恨不斷,直至改年結日或結束營業方能斷除煩惱?照說,把它們當成是12月底為結者一樣看待已可解決問題。正如上稱選此日為年結者不會多。讓它們多延一個月,使其處事時可多點從容,少點憂慮,應不會為稅局帶來多少額外工作,也不會導致任何重大的稅收損失。此為拔一毛而利天下之事也,稅局諸領導可願為麼?


 

刊於信報

香港執業會計師馮培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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