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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同樣對法治造成傷害

2014.11.19

法庭繼對佔領區頒下臨時禁制令後,於本年11月 10日再頒下命令容許警方在因為佔領者拒絕服從禁制令而導致執達吏未能成功移除障礙物的情况下,拘捕抗命的佔領者。這可以說是法庭在面對今次佔領運動過程 中一次嚴厲的回應。筆者早就講過,我們可以理解及尊重佔領者追求心目中理想社會的一股熱情,然而佔領運動已經令社會民生嚴重受損,小商戶不能做生意,運輸 業界生計受打擊,家長連送孩子的路線也受阻。但更重要的是對法治的損害。


法治不可能在這樣條件下良好運作


香港多年來賴以成功 的其中一個主要因素就是良好的法治基石(rule of law)。早在較早前佔領人士拒絕服從法庭臨時禁制令散去的時候,筆者就非常憂慮。法庭的權威性嚴重受損,因為群眾的力量大,竟然可以自行制定自己的法 律,這是對法庭高度權威的挑戰,政府可以失去管治權威,後果可能是施政失效,民怨沸騰而已,然而一旦法庭的尊嚴權威受損,法庭的決定群眾可以拒絕服從,社 會上人與人之間任何契約,包括私有產權的保障、商業糾紛中的仲裁、人們免受他人侵害等等的基本運作要素皆會受損甚至漸漸消失,後果不堪設想。因此,當我們 閱讀法庭於本年11月10日頒下的判辭時,可以感受到法官對今次佔領運動義正辭嚴的批判,法庭提到法治精神是所有人及政府應當服從法律,服從法律並不是一 種可以由個人主觀意志自行決定的東西,就算背後有着道德或良知的理由,也絕對不應由個人自行決定是否遵守法律。法官還特別提到就算有人選擇先違法,後自首 接受法律制裁,這樣也不是法治精神的體現,法治也不可能在這樣的條件下良好地運作。獨立的司法制度和法庭尊嚴權威實在不容侵犯。今天連串佔領事件已經嚴重 損害法治基石,佔領人士拒絕服從法庭命令只會迫使警方為執行法庭命令而清場。中間過程極有可能產生肢體衝突,這是大家不願看見的,然而事已至此,佔領人士 拒絕交還道路,警方就沒有選擇的餘地,只好執行法庭命令而清場了。


佔中三子及一些泛民人士揚言會自首接受法律處分,然而正如法官所言,先違法後自首,已經對法治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作為一名律師,一名法律界人士,筆者為香港感到痛心。


註:參考高等法院11月10日HCA 2086/2014的判辭。


 

刊於明報

青年民建聯主席周浩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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