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9
感謝聯交所網頁的資料提供,在其《披露易》中另闢一個《上市公司網頁》集群,把所有公司的資料都羅列了,查閱工作變得容易。
隨手抽出七家規模不一的公司做樣板*,看看人人強調的TCWG和審計委員會如何在公司溝通的新要求下,各家如何施展各法。
2016年上市公司的《獨立核數師報告》,其中有關《董事及管治層就綜合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有個頗interesting的觀感。想到這是第一年執行新要求,不妨提出來與同行或”Those interested” 的各方友好討論一下。
新的《獨立核數師報告》中,天安中國在「董事及管治層就綜合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一段,有:「管治層須負責監督貴集團的財務報告過程」(Those charged with governance are responsible for overseeing the Group’s financial reporting process). 「管治層」責任重大。但「管治層」實指那幾個角色,似乎言人人殊。
興利集團則表述為:「審計委員會協助董事履行監督貴集團的財務報告過程的責任」﹝The directors are assisted by the Audit Committee in discharging their responsibilities for overseeing the Group’s financial reporting process﹞。
這裡用了「審計委員會協助董事」的說法。按文理來說,主要責任應在董事身上,審計委員會只是「協助董事」,幫幫手罷了,不應負太多責任。而且若董事熟悉業務,兼及會計,可自行處理即不需審委會協助亦可也。
此兩例中,一個是指向Those charged with governance, 另一個是指向Audit Committee。後者有名有姓有Profile,前者的成員可能家家不一樣。
兩家由四大審計者有如下的說法:
大家樂說:「管治層須負責監督貴集團的財務報告過程」(The audit committee are responsible for overseeing the Group’s financial reporting process) ;電能則說:「審計委員會協助董事履行監督貴集團的財務報告過程的責任」(The directors have delegated the oversight of the Group’s financial reporting process to the Audit Committee)。
兩者一個說”overseeing”,一個說”oversight”。二者之詞義應無分別,也不去理它了。但有一可疑之處:大家樂用了”The audit committee are responsible…”,似是audit committee掛正自己的招牌負了責。電能則說”The directors have delegated the oversight of the Group’s financial reporting process to the Audit Committee)。 用了delegated一字,好像是把責任卸了給審計委員會了。指了它去做,儘管孭鑊之責仍是由董事會負。
以為可以完結此文了。誰知信步一遊,走到了第一拖拉機的網頁,竟然亦有新聞:此公司述說到有關話題時,用management 代表管理層;用Those charged with governance代表治理層;負責監督財務報告過程者就標為治理層。
即是說,在財務管理和審計範圍內,管理層、治理層和管治層,都是一家人。
今年,審委會的職能包含了風險管理。初時聽來好像「無乜剌耕」。想深一層,若審委會因種種理由,不能聘定來年的審計師,那算不算是風險?
*天安中國、興利集團、大家樂、電能、第一拖拉機Nationa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年報無中文名)
刊於 信報 香港執業會計師 馮培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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