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30
被DQ六人中,羅冠聰因被判入獄八個月,肯定不能參加補選。而其他五人,是否在六個月之後就可以「捲土重來」參與補選?反對派聲稱,即使游梁等人被DQ,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案件不影響其再參加補選的資格。
對於他們是否有資格參加補選,不少市民都表示質疑。有指《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去年立法會選舉中,選舉主任先後取消了陳浩天等人的參選資格,原因是他們或鼓吹「港獨」或表明不擁護《基本法》。被DQ六人早已表明拒絕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不少市民認為不應讓他們參加補選。
此外,亦有市民指出,在進行補選前,立法會需向已被DQ的議員追討其所需繳回的薪津,政府亦需盡快追回已被DQ的議員有關司法覆核案中政府所支付的訟費。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任何人若未獲解除破產或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如立法會及政府未能在進行補選前,完成追回薪津及訟費的程序,一旦被DQ的議員參加補選並勝出,但最終因無法繳回薪津或支付訟費而破產,到時又要為此再進行補選,嚴重浪費公帑。
香港有完善的法例保障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就不應容許不擁護《基本法》和不願意效忠香港特區的人參選。
刊於 東方日報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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