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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養老保險的跨區轉移問題

2013.03.13

內地的基本養老保險系統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建立,無論規模、涵蓋人數、保障範圍都不斷擴大發展,目前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人數已經超過四億八千萬人。然而,由於這個系統是以地方為主導建立起來,實行地方統籌,分開不同地區對企業和職工供款進行徵收和管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勞動人口的流動性不斷增加,越來越多企業職工跨地域流動就業,如何理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跨區轉移,是一項極大挑戰。


2009年國務院頒佈《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累計計算,並對農民工一視同仁。


然而,由於各地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特別是對企業和職工的供款有不同要求,加上業務規程不規範,資料不標準,資訊網路不健全等問題,企業職工在跨地域轉移工作之後,他們的基本養老關係轉移接續仍然面對較大困難。我們收到一些企業負責人反映,指企業為職工作出的供款只能留在當地,只有職工自行供款的部分可以跟隨職工跨區轉移,結果削弱了職工應有的退休養老保障。


我們認為,各地區必須嚴格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職工跨區流動就業而需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必須按規定的工資比例,轉移企業供款到職工新的工作地區。我們建議向企業及民眾,特別是農民工,加強宣傳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規定,讓職工了解他們在流動就業時的權益,妥善辦理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安排。


由於不同地方的基本養老保險執行情況不一,當中繳款的總比例未必一樣,企業和個人各自的繳款比例也可能不同,加上各地經濟條件不同,它們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財政狀況可能存在差異,影響民眾的退休保障,故我們認為,應全面檢討不同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健康情況,在有需要時利用財政撥款和跨區調劑,確保有關基金可持續運轉。


長遠而言,我們認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從地區統籌轉化為全國統籌的運作模式,從根本上解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跨區轉移的問題,並更好地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狀況釐定當地的繳款比例、支付水平,同時也有利於運用基金進行投資增值,實現規模效益。


 

刊於香港商報

民建聯兩會提案系列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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