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8
自近月大學校園發生幾件事:一是「港獨」標語在校園內四處張貼;二是教大出現奚落蔡若蓮喪子的字句;三是前中大學生會會長狂喊「支那人」,叫內地學生「滾回支那」。
三件事先後被「港獨」分子、反中人士、反對派議員以「言論自由」作為保護衣,企圖為有關言論或行為脫罪。既然上述人士崇尚西方國家及其價值觀,筆者今天就以西方的例子來談談甚麼是「言論自由」。
第一,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人人有發表自由的權利,但有關權利的行使須附有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包括法律規定,並需要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以及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生或風化。
第二,在不少西方國家,言論自由有其界限和底線,而且必須合法。在美國,鼓吹分裂聯邦的言論,會觸犯法例而被判刑。而在德國,因為有反納粹法的存在,如果有人做出納粹手勢,甚至公開宣揚納粹主義,都會被拘捕。
第三,早前美國哈佛大學取消了十名新生的入學資格,原因是他們發表種族歧視、諷刺猶太人大屠殺、鼓吹性暴力等言論及照片。根據哈佛大學校規,若學生行為令人質疑他的誠信、成熟程度或品格,校方有權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當代西方國家重視自由,但這種自由要從幾個基本原則放在一起,包括民主、平等、博愛等。其中,博愛代表尊重他人尊嚴,而平等則表示一個人有自由不代表他可以侮辱另一個族裔的人。
第五,著名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指出,「自由」分成「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與「文明社會中的自由」,前者指依據自然法(即理性)行動的自由,後者指依據我們所授權的立法當局制定的法律而行動的自由。故此,「自由」並非各人想怎樣做就怎樣做,高興怎樣生活就怎樣生活,而不受任何法律束縛。
以上五點只是西方國家、大學、社會、學者對「言論自由」作定義和處理的冰山一角。如果至今仍然有人認為言論自由「大晒」,可以完全不受任何限制和束縛,那麼請他認真思考一下地球是否適合自己居住。
刊於 都市日報 立法會議員、民建聯主席李慧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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