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6
就大律師公會昨日就港區國安法發表的聲明,本人有以下回應:
首先,維護國家安全原則上是中央事權,並非純屬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的事務。《基本法》第23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並不表示中央放棄在有需要時直接行使權力處理香港的國家安全問題,包括為特區建立和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人指中央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 18 條的機制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這個說法在法律上是錯誤的。
其次,全國人大這個決定是為了依法有效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少數違法犯罪行為,更好地保障香港絕大多數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有關做法針對的是危害國家安全和實施恐怖活動的人,保護的是廣大香港市民。關於這個決定(草案)的說明已經明確指出,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執法,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不得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事實上,香港居民在回歸後受到的權利與自由保障,其法律基礎是《基本法》,而非任何其他公約。
第三,國家安全不受有效法律保障,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也難以保障,更遑論其他權利和自由。西方國家批評這次立法,但難道它們自己沒有維護國安的法律嗎?看看美國以國安為由,利用法律打壓外國企業的做法,它的國安法律制度才是不公和值得批評。
最後,全國人大的決定有助香港從根本上擺脫暴力和動亂,讓市民回復和平安穩的生活,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這是香港廣大市民的根本福祉所在,也符合任何希望合法地在香港生活與投資的外國個人與企業的利益。
全國人大常委 譚耀宗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