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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權真的過大嗎?


2014.07.10

預演「佔中」,凌晨清場,引發警權過大的爭議。警隊使用過分武力、政治不中立的指控滿天飛。真理、歪理於網上大量流傳,孰真孰假,一時難辨。既然如此,何不抽離一點,看看外國的做法?我所說的警權,可不是外國警察用警棍打人的那種。網上有評論指,外國警察打的都是暴徒,不是和平示威的人。這一點我同意。不過,香港警察不見得有用如此武力,互相比較有混淆視聽之嫌。


警方行動上有酌情權


就此,我們看看兩年前歐洲人權法院的一個判例。二○○一年,倫敦爆發反世貿示威。警方為了管制群眾,設立了封鎖來包圍示威人士。事後,四名人士入稟控告警方侵犯他們的人身自由。第一名人士是示威者,她當時向兩名警員表示要接女兒放學,但不獲放行;第二名人士誤墮封鎖,要求離開不果。第三和第四名人士與示威無關,他們只是於附近上班的市民,午飯時間外出被圍困在封鎖內。當時天氣又濕又冷,封鎖內「斷水斷糧」、「無瓦遮頭」,而且沒有洗手間。警方設立封鎖時沒有預先知會或警告。一干人等被困超過五小時。


歐洲人權法院認同警方行動上有酌情權,針對個別情況作出合適的決定:「那些決定往往是複雜的,而且警方能取得公眾所沒有的資料和情報,他們通常處於作決定的最佳位置。」而相關法例的解釋不可導致警方不能執行維持治安和保護公眾的職務。考慮到當時的情況,警方所採用的「方式」和「執行手段」都是適當的:「因為現代社會普遍會出現一些,要求公眾為了大眾利益而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綜觀當時的情況,警方已運用最低侵犯性和最有效防止嚴重受傷和損失的方法。法庭駁回該四名人士的上訴。


已忠告參加者自行離開


四名人士對倫敦警隊的指控與預演「佔中」被捕人士對香港警隊的指控多有雷同,而被捕人士的論點有不少已在上述案件中爭辯過。示威者的自由並非無限,肉體上的舒適亦非絕對權利。警方有權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做他們認為合適的決定。何況,當晚警方有忠告參加者自行離開,比倫敦警察客氣多了。示威者已有大半天時間表達訴求,他們的言論和集會自由已獲得充分尊重。警員只是徒手抬走示威者,過程中沒有使用任何武器。被捕人士上車後還可以精神奕奕地展示勝利手勢。清場進度緩慢,可見警方表現克制,甚至比其他地方的警隊更克制。凡此種種都顯示,這種「武力」已低無可低了。香港警察是一支優秀的隊伍,這是舉世公認的;香港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之一,他們功不可沒。讓我們繼續支持警察公正執法,維持社會秩序。


 

刊於星島日報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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