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1
幾乎人人都說,按照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提出的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方案,一定不獲通過,因為所有泛民主派的立法會議員都要投反對票。
泛民主派說要「真普選」,並把這要求解釋為選舉方案須符合「國際標準」。按照泛民當中比較清晰的論述,所謂「國際標準」,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二十五條,特別是其中 (b) 款的規定。該條文說的是公民應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權;泛民議員不斷強調,其中的關鍵條件是選舉權和被選權「不受無理限制」。
中央政府的立場是:第一,普選並沒有「國際標準」。第二,英國政府當年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把《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香港時,已聲明 保留不實施其中第二十五條 (b) 關於選舉規定的權利;《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說《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顯然不包括第二十五條 (b),所以《公約》不能成為在香港實行普選的法理依據。
但是,不承認有「國際標準」、不承認香港普選應以《公約》為依據,不等於只能搞「假普選」,不可以制訂一套真正民主的普選辦法。對於香港實行的普選應「不 受無理限制」,中央政府從來沒有表示反對。「8‧31決定」提出的框架,無疑給普選行政長官的辦法加上了若干限制(事實上,任何框架都是「限制」),問題 是有關限制是否「無理」。
「8‧31決定」說:「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
行政長官普選辦法須保障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這就是「8‧31決定」對普選辦法所作的限制。中央官員先前與包括泛民主派在內的立法會議員對話時, 說明了「愛國愛港」的含義,就是擁護國家統一,擁護和遵守《基本法》,不做損害國家和香港利益的事。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基本法》的規定,要求普選 產生的行政長官符合這樣的條件,不能說是對選舉的「無理限制」。
刊於AM730 《鈺成其事》
立法會主席 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