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4
為了鼓勵港人參與大灣區的發展,不少出謀獻策的熱心人士提出了很多吸引人的措施,「港人港稅」就是其中之一。
此議從理論上看,有關港人在港原來賺多少,就按照香港稅例納多少。若投身到大灣區工作後,內地的稅率與香港的有天淵之別,故繳納的稅款便比只交納香港稅時高得多。如「港人港稅」行得通,此位港人不管人在何處上任,他繳納的稅款金額仍與身在香港時一樣,於他來說,沒有分別。徵稅單位則另有看法了。
此議多用於跨國公司的僱員。其僱傭合約在香港簽署,稅負便在港繳納。此君傾談條件時,知道自己收入是何,稅款也可預計得到。那麼除稅後可以有多少錢落袋﹝Take Home Pay﹞也有預算。
有了這個安排,僱員被派到東半球也好,西半球也好,稅負仍是一樣。兩個納稅區所徵稅的差別,就由公司承擔了。公司若是有此安排的,多會成立一個叫「穩定納稅基金」﹝Tax Equalization Account﹞的賬戶, 為公司的通盤策略性考慮。
其實不說也自明,這類僱員必是身懷奇技,難以隨時可覓替補人才之士。公司需為其設想周到,才可網住其人也。所以,向僱主提出此議者也應有自知之明。否則自討沒趣。
三十年前,當內地市場打開大門吸引投資時,香港廠家紛紛擕械﹝二手設備﹞北移。機器搬出了,也帶着幾個骨幹師父上去。那時,骨幹師父是必不可少的人才。廠家多要付出倍半至兩倍薪酬方可引得其往。
但是這些都只是從納稅人的角度出發。總之納多納少,老子只是付出此數就是。但有沒有想過徵稅方有何看法?香港稅局和大陸稅局會眼光光看着白花花的稅款流向對方麼?如此又牽扯出防止雙重徵稅的老問題。
僱員是在香港簽約,奉派到大陸工作。依合約法的原則,此人的入息應在香港應稅。但人是天天在大陸工作的,其入息是按其在大陸的工作表現取得報酬。大陸稅局行使徵稅權也是天經地義的。
約三十年前當翟克誠官拜財政司時,香港稅局通過了一條新例,容許香港納稅人扣除在大陸已交的個人所得稅,即避免了雙重徵稅。在重申自香港產生的入息須在港納稅的同時,新增的第8(1A(b))曰:「不包括以下任何人由提供服務所得的入息」。即此類入息可免香港稅。第8(1A(b)(ii))指明「該人是在香港以外地方與其受僱工作有關的一切服務」。
應用起來,可看下例:
某君的年報酬是港幣120萬元,除開按月平均數計是港幣10萬元。他在一月至三月持續在大陸工作。被大陸稅局按此方式評定他需為這港幣30萬元交納個人所得稅。他交納後取得「完稅證」。到給香港稅局報稅時,他的完稅證證明了他的一至三月的收入已在大陸交了稅。在此新例下,他的已納稅的港幣30萬收入可以在其全部所得中剔除掉。就按未有被徵過稅的港幣90萬元計稅便可。當時來說,用此方程式計稅可為納稅人節省了不少稅款。
回說港人港稅。港人的負擔是確定了。但兩個不同制度下徵收稅款的差額由誰來補?香港稅局不會理你,因為她已有如上之例給了「着數」。大陸稅局也不會隨便讓你得逞!因為這牽涉到徵稅權,是國家主權的一部份也。弄得不好引致損害國家主權,該當何罪?
回看「穩定納稅基金」。按一般人的理解,應由僱主付出此差額。因為僱員那份納稅款已由僱傭雙方約好不會變。要稅局免之真是「睬你都傻」!僱主身屬商人,商人重利,看到僱員有剩餘價值才聘之以期揮軍北去,為己出力。為了賺取心目中的財富,多付點成本也是應該的。只是對本地商人來說,「才飲長沙水, 又食武昌魚」,剛搞掂了強積金的「對沖」,又來一個與此相類的新話題,思之怎不「欄杆拍遍」也!。
也不能說香港稅務局只能袖手旁觀。筆者估計,此回的北顧與三十年前不一樣。當時是把二手設備搬上去,折舊已盡,所費幾何。今天則在在需財,因購置新機器也。香港稅局可否推行一套「凡買新機器,即取全折舊」。不管是否與電腦有關,全部百分之百在第一年扣除?
刊於 信報 香港執業會計師 馮培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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