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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人

2015.08.22


中間人,又稱中介人。此「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群體。照一般理解,此人是站在兩造人中間,為了一個促成雙方達成協議之目的,扭盡六壬為之盡力,好賺取令人羨慕之中介報酬也。他們的服務可以是良性的,即完成對雙方有利。也可以是劣性的,即偏幫一方,損害了另一方之利益。


舉例言之,房地產經紀可說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他們雖然收取表面上看不菲之佣金,但在湊合雙方的過程中,也是歷盡艱辛的。


試看近來天氣,動輒三十多度。在此環境下還要隨街跑,不單止要陪着客人,還要在事前,例如收到人客交來之樓盤後,要自己先來一番巡視,然後才好向客人展示。


他們有時還要在特殊情況下,扮演「中間人」的角色。這稱謂何以要加引號?且聽在下道來:


某友好有一層樓,在房產經紀協助下租了給一位老外。租期兩年。頭一年死約,第二年生約。此人頗有點殖民主義者之遺風,自以為高高在上,行事只顧自己。例如他曾說過付了這般高的租金,當然要樣樣企理。於是今天整水喉,明天整煤氣…。


整也不是問題。但他不是一次過向業主提出要求,而是今天想到這,明天想到那,立刻就要業主處理。一般的維修師傅未必懂英語。於是,還要特別為此君找來個雙語師傅才行。

如此這般,長期積怨,雙方勢成水火。


業主抓頸就命,千忍萬忍,等到死約期一到,立刻依照租約,向老外發出信件,要求對方於一個月後遷出。老外愛理不理,不回電、不答覆、電郵及信件送出,一概視如不見。


友人找律師求指點。律師說已僵到如此田地,最好找個「中間人」,從中斡旋,否則各不相讓,首尾便長了。找誰呢?


友人想起近年時興的「調解員」(Mediator)。但接觸後又覺得此法不甚通。因為雙方仍未到各自紥馬,誓要爭個你死我活之境地。調解員是要雙方到了此境,而又發覺強紥下去對雙方無好處,那時才醒悟過來不如找人調停。於是,調解員便食住大鑼大鼓登場了。


上稱所發之信件,是用掛號信寄出的。但參照法律意見,又恐對方到時不認賬說收不到,故又採取了一些另加之程序,例如親身送遞,還要找人在單位外拍拍照:拿着信件照一張、插入門一半時照一張、全件投入後又照一張。有根有據,不怕對方抵賴收不到了。


可是對方依舊不理不睬。怎麼辦?於是又想出了一記絕招:仿效我們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要求銀行或應收、應付戶回覆確認函的做法:祭出「第二次催促」(Second Request)。親身把信件送上門,同時把一份副本放入郵箱。大廈保安問明真相,認為把信件交給他代送更好。此亦是為了保安理由,不想有太多閒人穿穿插插。此舉正中下懷。因為由保安員代送,也可說是有個第三者證明也。


就這樣,接連做了幾次催促後,終於收到了對方之回覆,可以協商一個時間見面,商討如何交接。


當初尋思要找個「中間人」時,也費盡思量。當日的租約,是在房地產經紀撮合下簽的。有名有姓。但過了這麼長時間,加上此行人士之流動率偏高,「人面桃花」是等閒事也。幸好業主之原經紀夠義氣,願意陪同收樓。有個人幫忙打點,也不怕殖民主義者發難。


從此例中,也可看到一個對業主來說頗嚴重的不妥善處:租客如是來港應聘工作的,他們只有租住單位作為其唯一的通訊地址。明天搬走了,他們沒有責任一定要把新地址告訴舊業主,當然這樣會冒業主不為其轉達信件之險。


同時,自作聰明的租客會在最後兩個月不交租,以為可把租按金之額拿來抵數。好像無拖無欠,其實是在自毀其信用值﹝credit reference﹞,因為這是違反租約有關條款的。不依租約,是不折不扣的breach of contract也。


為了保障業主之利益,香港似應設立一個機構,接受業主或利益受損害者投訴或投函,訴說如何受到此等租客之欺凌才對。依稀記得外國如加拿大是有此類機構的。業主把樓宇出租時,會在租約上列明,”subject to credit test”,即是說若在有關時限內,有證據證明到此人有信貸劣跡,業主可以把租約取消。有此類組織之存在,人人自覺,可以促進社會風氣之良性發展,因為一旦作出劣事,此記錄就如犯案之「案底」一樣,伴着其人終生不變了。


 

刊於信報

馮培漳 香港執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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