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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

2016.12.24


筆者以前寫過兩篇評論強積金的文章。表面看來洋洋灑灑,其實對此題目只是一知半解。


大概是坊間對此題目議論的甚多,但止於口水戰狀,寫成文字論戰的比較少,故筆者之論雖屬濫竽充數,卻也得到強積金辦事處的重視。早前鄭恩賜先生請食飯時,筆者說會有第三次評論之initiation。當時鄭頗愕然!不是雞脾打人牙較軟的嗎?


其實不說也知,此項目最難解決的就是「對沖」的問題。當日推行此scheme時沒有在生效日為截至當日止的長期服務金埋數,以為會為僱主的現金流周轉留條生路,好博中小商人安心推行。在我們的會計學上而言,先把數計好,然後Accrue之,甚麼時候繳付再入數,也是可以接受的。


豈料時日轉變後,生意萎縮,樣樣都係錢時,僱員又誓死不退半步,僱主自身難保,還要扣上此法律上和道德上的責任,難免牙痛咁聲。僱員也深懂得「不要說我們一無所有」之道。自己的血汗權益必須保住。


有時也不妨參考一下一些「婆乸數」的民間智慧:話說改革開放時,某些國企單位要與外商合併。資產估值等等都好辦,但算到人員歸入新單位時,被吸收的員工便有行政身份轉變的顧慮。例如他是某級幹部,享局長級待遇,有宿舍、有小汽車供給。現在轉過去新廠,雖有市值化的人工調整,但從此變成普通工人一個。新任廠長等的行政級別比他低,遇事時該誰向誰請示?


當時不少新項目都面對此難題。號稱北京「京城四少」之經濟學家魏杰想出了一個辦法,就是把有關人士的年資作一估價,由企業用錢買斷。領款後就別再「依牙鬆降」了。大家都是新企業的員工。


強積金推行時,如果有此遠見,按長期服務金之要求,把金額算出來,向員工即時支付,或是償以利息地按期應付,把員工之款額還清,就不會存在有未償金額,需日後對沖了。唉!俱往矣!且看有什麼好辦法把紅旗扛下去吧。


首先員工的長期服務金是不能減的。這是法律的要求。坊間有說法要把計算長服金之月薪之2/3改為1/3,不知是何道理?勞方肯定不會放過你。


過去出現經濟危機時,僱主也只是洒出「凍薪」及放無薪假之招數,未見有正相或變相減薪之舉。今在此「港事艱難」之際作此新猷,想是「作死」之選擇耶!


若認同「長期服務金不能減」之前提,把此數計出來,現付或分期皆可。總之認定此數了,再也沒有沖不沖之爭論了。再提出新猷,例如僱主僱員自此再無相欠後,重新受聘,接受新條件,參加一個「代替強積金」計劃,僱主僱員按薪金交6%。新增的1%由政府代僱主僱員支付。勞資皆大歡喜必已。


其實對沖的產生是因為一方面長服金有必須付出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因投資失利,僱員取回戶口內金額時少於上稱金額,於是按照法規,需由僱主補足。如果投資成功或最少達到與投入資金一樣,便無此議之產生。


有此結果可能是投資不理想。如有一個與強積金產生時同時設立的官方或半官方機構叫「保本投資穩定基金」者,尤如會計學上常見的Dividend 或Tax Equalization Fund一樣,有錢賺時儲起一點,虧本時往回撥,達到穩定之目的。


按理強積金投資有一定規則。只有穩陣之投資品才會被取中,風險高者應在拒絕之列。如仍虧蝕的話,應是基金收費過高或違規投資導致虧蝕有以至之。所以,參預其事者應一方面勤於投資在穩陣投資品上開其源,另一方面在挑選基金時在收費上節其流,再有Equalization Fund的「好天晒埋落兩柴」之考慮,要強積金落入虧損之列是不可能發生之事。


各方人士似應認清形勢,作出適切之決定。如能操作良好,順順利利,今後的對沖議論應像某議員說的,屬於「子烏虛有」之類矣。


上稱由政府註資為僱主及僱員津貼1%也不會為政府帶來多少財政負擔。錢是納稅人的。年年盈餘應在可持續預測之列。今天示威者開口閉口都是「還我」甚麼的。錢是搜刮回來也好,辛苦節省下來也好,還點甜頭給人民,應不會有人有異議的。


各方的Stakeholders不要再在概念上寧死不屈了。現在港人的退休福利比內地人還不如。仍不思量改革,真要我們一想到退休,便「相顧無言,惟有淚千行」不可麼?


 

刊於 信報

香港執業會計師 馮培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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