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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聯就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約晤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先生「修訂版」

1999.12.13


民建聯副主席程介南、葉國謙,聯同陳鑑林及王國興,今早約晤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先生,副局長徐均平先生、盧志偉先生,以及有關官員,就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訂問題進行討論。民建聯提出下列七點初步修訂建議:


1. 加強法團對管理公司的監察


‧應降低解僱管理公司的要求,由目前要有50%業權份數的業主同意,改為只須在有20%或30%業主人數出席的業主大會上(與解散管理委員會的業主大會要求相同),以簡單多數票計有較多業權份數同意便可。

除三個月通知外,條例應給予業主另一選擇,容許業主在法團大會通過後,以代通知金形式,作為立即取消對管理公司的委任的補償,代通知金為管理公司三個月的合約酬金。

規定公用地方的業權不能享有投票權。


2. 澄清召開業主大會時的程序及安排


‧召開業主大會時核對簽名程序:目前是以業主簽名為準。民建聯認為有關程序應予簡化。具體建議是:業主大會負責人只需核對參與會議者的身份証號碼便可,毋需核對簽名。出席大會業主須攜帶身份証,並經法團大會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委員核實。


‧業主大會流會後的處理:如周年大會未能召開,或因各種原因而被迫流會,而管理委員會任期又剛屆滿的話,法團可向政務司申請,延長管理委員會任期最多三個月。若三個月內仍未召開周年大會,法團便須向法院(或土地審裁處,或建議成立的新仲裁組織)申報,由法院處理。法院可按事件情況,酌情延長管理委員會任期,或指派一代理人,接管法團及管理委員會事務。


3. 降低業主大會出席人數要求


‧ 除了現時的規定外〔如會議根據s30解散管理委員會,法定人數為全部業主人數的20%,其他會議,則為全部業主人數10%〕,另外增訂一個最少業主大會的法定人數:如大會是要解散管理委員會,法定人數為200戶,如屬其他會議,法定人數則為100戶。新增規定如現行規定同時並行,並以較少為準。


4. 更改公契毋須所有業主同意


‧ 業主以特別決議(21日通知及獲得75%以上業權份數同意)便可對公契作出修改。


‧容許一定數目的業主(例如5%)可向法院(如土地審裁處)申請,法庭便可對有關修訂作出考慮,並有權將任何新訂的不公平公契條文取消。


5. 降低成立法團的要求


‧ 業主要透過條例第3條規定成立法團的話,只須獲得最少三成業權同意便可。若根據第3A條的話,便須要兩成業權業主聯署;若根據第4條的話,便只須要有一成業權業主聯署。


6. 強制成立管理基金


‧透過法例,強制法團從每月管理費中,撥出一定百分比作為備用基金。法團若未能按法例要求成立基金及每月撥款,應予以懲罰。


7. 成立大廈管理仲裁委員會


‧透過立法,在各區成立「大廈管理事宜仲裁委員會」,專責處理大廈管理問題糾紛(包括用戶欠交繳款)。成員包括法官、有關各區的政務專員、及各類司法界人士等。


民建聯會積極考慮以議員條例草案形式,對條例進行修訂。經過今早與局方討論後,民建聯將就各項建議進行整理,並會在短期內提出諮詢文件,向全港市民及業主徵詢意見。


 

新聞查詢:程介南(733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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