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天價選舉開支任意報 議會監察揭申報亂來四宗罪

2020.10.26

原定於本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特區政府早前因疫情而宣佈押後,已報名的參選人可獲發還全數選舉開支。在過往的選舉中,參選人需先取得5%或以上的有效選票,才可向政府申索資助;資助亦設上限,條件包括每一有效得票資助15元、或選舉開支上限的一半、及選舉開支全額計算,三者以金額最低者為資助額。但今次再無有關限制,申領門檻不單大為降低,更是全數發還。議會監察從選舉事務處查閱了多位候選人的選舉開支申報,發現多處令人嘩然的疑點。

疑點1

捐贈變淨袋 450萬落袋

  • 選舉捐贈可取得資助

區議會(二)候選人王百羽申報489萬元選舉開支,當中單一公司「U Made This?」以服務價值的捐贈金額高達450萬元,公司股東之一的沈旭暉先生在其社交平台辯稱「選舉捐贈不可能得到任何資助」,亦稱這只是「報價」。但傳媒早前已向選舉事務處查詢,獲回覆「如選舉捐贈已用作選舉用途並申報為選舉開支,選舉事務處會用以計算須付的金額。」因此,沈所謂的「報價」,實際是發票和收據,所謂的無償「選舉捐贈」,實為政府「埋單」的選舉開支。即王百羽先生申報U Made This?捐贈的450萬服務,有機會可全數取得政府發還資助

  • 評定捐贈價值的辦法

有別於現金形式的捐贈,服務價值的捐贈是由提供服務的人士估計其價值。根據選舉活動指引第16章第16.30段「至於免費獲得的服務或貨品,候選人必須於選舉申報書內列出其估計價值,當作已招致的開支。倘提供服務或貨品的人士亦向公眾提供同類服務或貨品,則其估計價值應根據當時向公眾收取的最低價格而評定。倘提供有關服務或貨品的人士沒有向公眾提供類似服務或貨品,則其估計價值應根據當時其最低的市場零售價格而評定。

我們對候選人王百羽申領的服務價值金額是否有基於以上準則存有疑問,例如,25萬講稿服務,兩位候選人便花了50萬元,相信是冠絕全港。而U Made This? 曾否有向其他人士以此金額提供同樣的服務?如沒有,此估計價值又是否按市場最低的零售價而評定?

  • 候選人與提供捐贈服務公司的關係

根據U Made This 的股東沈旭暉先生在其社交平台回應時指,U Made This 的董事兼創作總監「幾乎是其(王百羽)的競選經理」。若U Made This的董事,同時是王百羽先生的競選經理,而王百羽先生能從申報U Made This巨額捐贈而得到政府4百多萬的資助,如此緊密的關係,會否有私相授受之嫌?我們認為廉政公署理應在此方面作出深入調查。

疑點2

天價選舉開支任意報

有候選人申領的選舉開支中,不少是難以有實際定價的服務,而且金額更是「天價」。例如顧問費、營運社交平台費用、提供諮詢服務費用等沒有實際定價的服務,這些天價的開支,是否屬合理的市場價? 有部分候選人申領此類的開支,更佔其全部選舉開支超過9成。

區議會二候選人王百羽

佔其整體選舉開支比率:92%


新界西候選人巫堃泰

總額:710,000

佔其整體選舉開支比率:93%

九龍西候選人潘焯鴻

總額: 706,050

佔其整體選舉開支比率:52%

疑點3:

選舉廣告、選舉開支、選舉捐贈亂咁報?

香港法例嚴格規管「選舉廣告」、「選舉開支」和「選舉捐贈」的申報。選舉廣告指為促使或 阻礙一名或多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發布的任何宣傳,而選舉廣告是選舉開支很重要的部分。我們翻查新界西候選人張可森的申報,他申領由2020年5月份起繳交於「屯門社區網絡」的存倉服務費,是否意味他由5月份起便有選舉活動和選舉開支?但從其社交平台只見他6月20日起他宣佈自己參選,所以相關的費用是否不實? 此外,張可森申報多項服務價值的捐贈,涉及社交平台的選舉廣告,但亦未見有申報為選舉開支。

疑點4:

318萬的不合法初選不能由政府「埋單」

有團體早前舉辦的所謂「初選」,國務院港澳辦、香港特區政府及香港中聯辦已先後發表聲明,譴責有團體舉辦的所謂「初選」為非法操控選舉, 亦無法律效力,是公然挑戰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

但從部分候選人的申報可見,高達318萬的「初選」費用,由52名候選人攤分,負擔金額最高為區議會二的候選人,每人達30萬元。不過有部分人並沒有申報此費用為選舉開支,例如:新界西候選人郭家麒、九龍東候選人譚文豪都只申報為「選舉捐贈」。但有部分人如新界西尹兆堅,則同時有申報為「選舉捐贈」及「選舉開支」。

根據《選舉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已清楚列明候選人定義,正式成為候選人或在提名期結束前公開表示會參選的都屬候選人,所以我們認為「初選」的選舉開支是對候選人的選舉宣傳,該等開支必須申報為選舉開支。但由於為非法舉行的「初選」,政府不應發還,否則變為用公帑資助不合法的初選。

總結

議會監察稍後會向廉政公署舉報以上問題,我們是次只是翻查部分候選人的申報,政府相關部門包括選舉事務處和廉政公署應嚴肅跟進所有候選人的選舉申報。

我們重申,候選人如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呈交的選舉申報書或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A條呈交的選舉申報書副本中作出明知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即屬舞弊行為,可判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7年[《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6及20條]。

 
 

新聞查詢:

議會監察召集人

陳學鋒 9212 2855

黃偉傑 9232 4354

葉文斌 5118 2009

莫嘉傑 9792 0809

bottom of page